關於先鋒
▌組織章程 ▌
第一章 總則
- 第一條 本隊全名為台北先鋒女子棒球隊(以下簡稱本隊)。
- 第二條 本隊宗旨為號召國內北部地區對棒球有興趣及熱忱之女性一同享受打棒球之樂趣,同時推廣女子棒球於社會,加強女子棒球之能見度。
第二章 組織架構
第三章 隊員大會
- 第四條 隊員大會對於球隊所有事務,具有最高決策權。
- 第五條 隊員大會由本隊所有正式隊員組成。
- 第六條 隊員大會一年固定舉行兩次,原則上在隊慶前兩個月內(六、七月)以及新年度前兩個月內(一、二月)舉辦定期大會,必要時得招開臨時大會。大會需由2/3以上成員出席,始得招開。
- 第七條 因決策時效限制無法招開臨時大會時,正副隊長可於隊內網站中提出待決事項,經意見表達及討論,4/5以上成員投票後決定,其決策效力等同隊員大會。
- 第八條 [隊員大會職責]
1. 邀聘領隊:欲邀聘領隊人選經出席人數2/3以上同意後,由正副隊長及公關出面邀聘。
2. 領隊異動:領隊若因故有異動之必要,經出席人數2/3以上同意始得異動
3. 邀聘(總)教練:欲邀聘(總)教練人選經出席人數2/3以上同意後,由正副隊長及公關出面邀聘。
4. (總)教練異動:(總)教練若因故有異動之必要,經出席人數2/3以上同意始得異動。
5. 選舉隊長、副隊長:隊長選完再選副隊長。選舉前前先以不記名投票選出三位候選人,三位候選人進行第二輪投票,最高票者當選。
6. 提議修改組織章程,複決重要提案。組織章程之修訂,須達出席人數2/3使得通過。
第四章 領隊
- 第九條 領隊由隊員大會決議後邀聘之。
- 第十條 領隊對內協助球隊永續發展,對外代表本隊。
- 第十一條 (已刪除)。
第五章 教練團
- 第十二條 (總)教練由隊員大會決議後邀聘之。
- 第十三條 教練團成員包含總教練一名,教練數名。
- 第十四條 教練團共同負責安排球隊平日練習項目、進行方式、督促指導;規劃及執行正式比賽與友誼賽時之人員調配、安排;與本隊顧問團之請益溝通、各項比賽規則之研究討論。
- 第十五條 教練團對於負責事務有不同意見,總教練具最後決定權。
第六章 顧問團
- 第十六條 顧問由總教練提名,經隊員大會同意後邀聘之。
- 第十七條 顧問對教練團有提供戰術、技巧與規則建議之責。
第七章 幹部
- 第十八條 幹部群依分工設隊長、副隊長。
- 第十九條 隊長及副隊長由隊員大會選舉產生。
- 第廿條 公關、總務、球具管理、活動、網管、記錄管理由隊長指派正式隊員擔任。
- 第廿一條 幹部群應於隊員大會後,本隊隊慶日前完成交接。
- 第廿二條 隊長對內領導球隊行政隊務,包括球隊練習時之球隊集合、熱身及隊員精神,對外代表隊員。
隊長任期一年,得連選連任一次。
教練團因故缺席,由隊長代理。
- 第廿三條 副隊長負責協助隊長,推動隊務。
副隊長負責隊員資料之彙集及練習出缺情況之紀錄。
- 第廿四條 公關為本隊對外發言人。對於本隊以外之個人或團體之詢問、邀約,有回應、聯絡之權力與義務。
遇無法立即決定之詢問、邀約,應隨即請示教練團及正副隊長與幹部群達成意見與共識後,再行回應、聯絡
- 第廿五條 總務負責隊費收取以及所有隊費收支之管理。
總務有權力及義務對球隊資金提出規劃及建議。
- 第廿六條 球具管理負責分配公用球具之載送,並依練習、比賽狀況,指導隊員進行球具清理、點收之工作;另需攜帶及保管公用急救用品。
球具管理有權力及義務依照公用球具之情況,向球隊提出球具處理(包括購買、報銷等)之建議。
- 第廿七條 活動負責規劃本隊球賽外之不定期對內聯誼活動,並負責統籌各項比賽與聯誼活動影像記錄蒐集之事宜。聯誼活動之舉辦次數在一年不少於兩次的原則下,由活動全權決定;各次比賽與活動之影像記錄應妥善保存。
- 第廿八條 網管負責對內、對外網站之管理,對內審核隊員加入及退出隊內網站事宜,對外負責網站經營及管理。
- 第廿九條 記錄管理負責記錄球隊參與各項比賽之團隊成績以及各項具記錄意義之活動記事,並負責球隊重要文物、檔案保存與比賽過程記錄之規劃分配。
- 第卅條 幹部代理人順序為:
隊長←副隊長←公關←總務←球具管理←活動←網管←記錄管理←隊長。
第八章 隊員
- 第卅一條 [入隊辦法]
1. 需為女性。
2. 新球友參與球隊正式練球三週(含)後,得向副隊長提出入隊申請,填寫球員資料卡並繳納入隊費後成為正式隊員。
- 第卅二條 [隊員權利]
1. 參加本隊之各項練習、比賽及社團活動。
2. 具擔任幹部之資格。
3. 擁有隊內網站帳號。
- 第卅三條 [隊員義務]
1. 遵守本隊之各項規定及決議。
2. 應準時出席練球活動,穿著合適服裝,服從教練指導。
3.遵守請假規定
(1)有事未能參與練球與球隊正式活動,應依規定請假。
(2)隊員因故長期無法參加練球與球隊正式活動可請長假
A.長假最少三個月,最多一年,長假到期後未續請則自動視為線上球員。請假期間無須繳交隊費(若已預繳隊費,將保留至歸隊後再繼續計算繳費,若未歸隊隊費將不予退還),但如有請假期間歸隊參與練球者,需計次繳費。
4. 出席隊員大會(含隊內網站之討論及投票)。
5. 繳納隊費。
6. 積極參與球隊發展並充份表達個人意見
- 第卅四條 [參賽資格]
所有賽事之參與將依據「台北先鋒女子棒球隊各類比賽參賽資格認定辦法」執行。
- 第卅五條 [離隊]
1. 因個人理由自行提出離隊要求者。
2. 半年內未參與球隊任何活動亦未繳隊費者,或無正當理由,自總務宣佈收取隊費起三個月仍未繳交隊費者,視為自願離隊。
3. 因行為不當等因素有損本隊名譽、利益者,經正式隊員提案強制退隊,以不記名方式投票,經投票人數4/5以上贊成者,予以強制退隊。
4. 未參加練球或球隊正式活動六個月且聯繫不到者,視為自動離隊。
5. 離隊後重新入隊方式比照新入球友。
第九章 經費
- 第卅六條 [經費來源]
1. 隊費繳交。
2. 贊助。
3. 其他。
- 第卅七條 隊費收取標準及方式,由總務視隊務狀況決定後公告。
第十章 附則
- 第卅八條 本章程之詳細運作規則,另訂於<台北先鋒女子棒球隊球隊運作綱要>。
- 第卅九條 本章程於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十八日隊員大會通過,共十章三十八條,並於九十五年元月一日起實施。
民國九十六年二月二十五日隊員大會第一次修正通過。
民國九十六年六月十日隊員大會第二次修正通過。
民國一百年七月十七日隊員大會第三次修正本章程為十章三十九條通過。
民國一百零四年三月七日隊員大會第四次修正通過。
民國一百零六年三月十四日隊員大會第五次修正(第卅五條4.)通過。
民國一百零九年七月二十六日隊員大會第六次修正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