棒球規則

▌第三章 比賽的準備 ▌

3.01

比賽開始前,裁判員應做下列準備:
(A) 嚴格要求遵守比賽規則,並檢查球員的裝具是否符合規則要求。
(B) 確認球場上用石灰、白堊或其他白色材料所劃諸線是否明顯(無論土面或草面)。
(C) 自主隊領取符合規則規定之比賽用球,其品牌及貨號均須由聯盟主席簽證,每一個球必須包裝封閉,並有聯盟主席之簽署,俟比賽開始之前始由裁判員拆封檢查用球,並去光澤。裁判員是唯一有權鑑定比賽球之可用性的人。
(D) 確定主隊是否準備一打以上合於規定之比賽球,並隨時可供應使用。
(E) 至少應攜帶兩個預備球,以供比賽中必要時之補充,如
  (1)球被打擊至球場外或進入觀眾席時。
  (2)球被沾污或不適合於繼續使用時。
  (3)投手要求換球時。
【註】主審應宣告為比賽停止球,並俟所有活動均停止後始得將球交與投手,界內的擊出球或野手的傳球至場地外或觀眾席時,應俟跑壘員至其所應得的壘時,始得將預備球交與投手,而再進行比賽。如球被擊成全壘打,裁判須等擊出全壘打之球員通過本壘後,才得將預備球交與投手或捕手。

3.02

球員不得故意污損球或使用泥土、松香、石蠟、甘草、砂紙、金鋼砂紙或其他物質磨擦球。
【罰則】裁判員得令歸還該球,並對違反規定之球員判處離開球場。若無法指認違規球員,而投手仍以該球投出時,裁判員得令該投手退出該場比賽,並罰禁賽十天。

3.03

在球賽暫停時間內得更換球員,換進之球員應依該球隊打擊順序接替換出球員之順序打擊。一旦退出比賽之球員不得於同一場比賽再出場比賽,但如以球員兼經理之身份出場比賽,退出後仍可在壘指導區從事指揮。
當兩名或兩名以上之守隊球員同時換進時,在其就守備位置前經理應即刻將該球員之打擊順序向主審提示,主審並將該項順序通知正式記錄員,否則主審有權指定換進球員之打擊順序。
【註】(1)同一局中投手一旦就其他守備位置者,除可再次擔任投手外不得移至其他守備位置。
   (2)投手在同一局中,不得擔任投手以外之守備位置一次以上。
   (3)投手以外的其他野手因受傷而退出比賽,其代替球員得有五個球的熱身準備活動。有關投手方面則於8.03有詳細規定。

3.04

在打擊順序表列名之球員,不得為其他球員代跑。
【原註】本規則旨在禁止COURTESY RUNNER(對方善意允許下之代跑壘員)即出場比賽的球員或已退出比賽的球員,不得為他人代跑。雖未列名於打擊順序表的球員,一旦為他人代跑後,則視同已出場比賽的球員。

3.05

先發投手及後援投手之義務:
(A) 依照本規則4.01(A)(B)之規定交付主審之打擊順序表上所列投手有投球至第一位擊球員或其代打者出局或上一壘之義務。但主審認定投手負傷或生病無法勝任投球時不在此限。
(B) 更換投手後,代替出場之投手具有投球至當時之擊球員或其代打者出局或上一壘或至攻守交換為止之義務,但主審認定投手負傷或生病無法勝任繼續投球時不在此限。
(C) 依規則不允許替補投手時,若有其他球員替補投手上場者,裁判員得令正規投手返回投手位置進行球賽。若該非正規投手未被更換而已對擊球員投出球或使壘上之跑壘員出局時,則該投手被正規化,以後進行之比賽均為有效。
【註】經違反本項規則擬替換投手時,裁判員應向經理表示「不可」。如主審因疏忽而讓規則中不許上場的投手進場時,於該投手投出一球前,仍可令未盡投球義務之原投手回來投球。但該不合法之投手於投出一球後即成為合法投手。

3.06

經理要替補任一球員時應立即通知主審並說明該球員之打擊順序。
【註】退出比賽之球員,在選手席內得協助球隊做其他工作,如擔任投手投球前熱身活動的接球員。兼任經理的球員被替補退出時可以在選手席或壘指導區內擔任指揮。裁判不可容許已被替補退場而留在選手席內之球員,向對方經理、球員或裁判,有不當的言行。

3.07

主審於受理替補球員之通知時,有義務立即宣佈或由他人宣佈其內容。

3.08

未經宣佈替補之球員處理方法(替補手續不合規定)
(A) 雖未經宣佈替補,但換進之球員在下列情形下視為已進場比賽。
  (1)若投手已上投手板位置時。
  (2)若擊球員已上擊球位置時。
  (3)若野手已就被替捕球員所就之原守備位置且開始比賽時。
  (4)若跑壘員已就被替球員所佔之壘時。
(B) 前項球員所進行之比賽行為以及對這些球員所作之比賽行為均視為正規比賽。

3.09

穿著球衣的球員應遵守下列事項:
1. 穿著球衣之球員,不論在比賽前、比賽中或比賽後禁止與觀眾交談,或同席坐在觀眾席。
2. 經理、教練或球員不論在比賽前或比賽中禁止與觀眾交談。雙方球隊之球員於穿著球衣時不論何時禁止有親熱之行為。

3.10

球場適用與否之決定權:
(A) 唯主隊之經理有權以其個人之判斷,參酌氣候,決定球場之狀況是否適合於開始進行比賽,但雙重賽之第二場比賽則不在此限。例外:任何聯盟均可授權主席「凍結」本條規則之權,以便各聯盟於季末能順利完成比賽,決定戰績。如任何一場比賽之延期或取消足以影響任何一隊之最終排名時,聯盟主席得經任何一隊之請求而取代本規則賦與主隊經理之權,決定是否比賽。
(B) 唯有雙重賽第一場比賽之主審有權依據氣候及球場之狀況決定第二場比賽是否適於舉行。
(C) 依據氣候及球場場地之狀況唯有主審裁判得單獨決定是否或何時中止比賽,以及是否或何時恢復比賽,以及是否或何時終止比賽。但在宣佈暫時中止比賽之30分鐘內不得宣佈終止比賽,如認為有恢復比賽之可能性時,得延長中止比賽之時間。
【註】主審應儘力使比賽終結。如有把握使比賽終結時,主審經數次的暫時中止比賽而至比賽終結為止。主審經判斷不可能使比賽終結的情況下才下令截止比賽。

3.11

雙重賽的兩場比賽之間斷時間,以及因球場不適於比賽而中止之時間,為使球場適合於比賽,主審有指揮球場管理員及其助手的權利。
【罰則】如違背主審之指揮,主審得宣佈褫奪比賽(FORFEITED GAME)並宣告客隊勝利。(4.16)

3.12

為中止比賽,裁判員得宣布「暫停」,當主審宣告「比賽開始」時即結束中止狀態,在「暫停」與「開始比賽」之間為中止比賽狀態。

3.13

主隊經理應向主審以及客隊經理提示有關球場場地規則,包括於觀眾過多湧進場內,被擊出之球或傳球進入場內觀眾群中,以及偶發事件之處理。倘此項規則為客隊經理所接受,則成為正規規則,如客隊經理不接受,則主審得在不與比賽規則牴觸範圍內視場地狀況制定特別場地規則。

3.14

當攻隊攻擊時,其球員應將所有手套及其他器具自球場內移至選手席內,不論在界內區域或界外區域均不得留放任何器具。

3.15

在比賽進行中,除穿著球衣之球員及教練、經理、經主隊認定授權之攝影人員、裁判員、穿著制服之警衛人員以及其他僱用人員外皆不得入場。倘上述被允許入場之人員(參與比賽中之攻擊方球員,指導區內之壘指導員或裁判員除外)在球場有妨礙比賽之情形,如非故意仍應屬比賽進行球,倘該妨礙係故意,則於妨礙同時即形成比賽停止球,而裁判應依其判斷實施罰則,以消除該妨礙行為所產生之不利結果。
【註】是否故意妨礙應視當時之行為判定。

3.16

觀眾妨礙擊出之球或傳球時,於妨礙同時即成比賽停止球,裁判員則依據該球未被妨礙時之情況做適當之處理。
【附註】如觀眾明顯地阻礙野手接飛球,裁判員得判擊球員出局。
【註】擊出球或傳球落進觀眾席中觸及觀眾,再反彈進入比賽場內的這種比賽停止球和觀眾湧進比賽場內,或自界線外伸手進入場內,或從界線下及中間空隙穿越而觸及比賽進行球或球員時,或以其他的方式妨礙比賽等情況是不同的,後者將可視為如3.15所舉之故意妨礙,裁判員依據該球未被妨礙時之情況,令擊球員和跑壘員進或退至適當壘位。野手自圍牆、繩子向場外伸手接球,被觀眾席中的觀眾,因伸手接球的動作而受到阻撓時則不視為妨礙。(此乃因防止野手作過份危險的行動)。但如觀眾進入比賽場地內或伸手進入比賽場內且明顯的妨礙守備行動時,則擊球員應因觀眾的妨礙而被判出局。

3.17

雙方球員以及候補球員,除實際正參加比賽或準備出場比賽或擔任一、三壘的壘指導員之外,均應在選手席。
比賽中除球員、候補球員,經理、教練、訓練員以及撿棒員外,任何人不得進入選手席。
【罰則】違反本條規定者裁判員得予於警告,亦得令違規者退出球場。

3.18

為維持球場秩序,地主隊有義務提供嚴密警力,倘有一人或數人擅自進入球場妨礙球賽時,於完全清除該項妨礙前,客隊得拒絕比賽。
【罰則】自客隊拒絕出場比賽起經「適宜」的時間(至少15分鐘以上),仍然無法清場時,主審得於適當時間後裁定為「褫奪比賽」並宣告客隊獲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