棒球規則

▌第一章 比賽之目的、球場及用具 ▌

1.01

棒球運動係指依照本規則之規定,在有圍牆之球場內分成兩隊,每隊九名選手各由經理指揮,並受一名或數名裁判員裁判之競賽。

1.02

各隊以獲取較對方多分得勝為目的。

1.03

所謂勝隊係指依本規則之規定於正式比賽終了時,獲得較多分者而言。

1.04

球場係依據下列要領以及插頁圖一、二、三所示之方式設立。內野係90呎四方,而外野係指如圖一所示在一壘線及三壘線所延長之界外線(FOUL LINE)間之地區。
從本壘至界內區域、圍牆、看台或其他阻礙物,須在250呎以上,從本壘沿界外線、兩翼之距離須在325呎以上,至於中外野之距離以400呎以上為理想。
內野壘線及本壘板應在同一水平,但投手板必須高於本壘板10吋,即自投手板前6吋處朝向本壘板方向6呎之地點為止以每1呎保持1吋之斜度差,此項傾斜度各球場應力求一致。
內野及外野包括其界外線係屬界內區,其他則屬界外區(FOUL TERRITORY)。
自本壘經由投手板至二壘,此一直線應以朝東北東方向為宜。
自本壘至後擋設置(BACKSTOP),以及自壘線至最近之圍牆、看台或其他在界外區之阻礙設施之距離應在60呎以上。
首先當本壘位置已定,則自此點以鋼尺量127呎3/8吋之距離決定二壘之位置,再以本壘與二壘為基點朝本壘的右側方向各量90呎,其交叉點以決定一壘位置。然後以本壘與二壘為基點朝本壘的左側方向各量90呎,其交叉點以決定三壘位置。一壘至三壘之距離為127呎3/8吋。
從投手板前6吋之處,向本壘方向至6呎之處的傾斜度為每1呎須有1吋之差。
投手丘之直徑18呎,其圓圈應從本壘59呎之地點作為中心。應把投手板之前緣設置於離投手丘之中心後方18吋處投手板前緣至本壘之距離為60呎6吋。
投手板前6吋開始至6呎處之傾斜度應有6吋差。
投手板周圍之平坦地區為投手板前面6吋,側面各18吋後面22吋。包含投手板本身平坦之地區應有長5呎寬34吋。測量至本壘之距離係指一壘線及三壘線之交叉點而言。捕手區(CATCHER'S BOX)、擊球區(BATTER'S BOXES)、壘指導區(COACHE'S BOXES)、一壘間三呎線(THREEFOOT FIRST BASE LINES)以及預備擊球區(NEXT BATTER'S BOXES)應如圖一及二所示畫定。
界外線(FOUL LINES)以及粗線等應使用濕石灰或白堊等其他白色材料畫之。
草地線及泥土地寬度係多數球場規格,但無強制性之規定,依各球場斟酌其實際狀況自行設定之。

1.05

本壘以五角形白色橡膠板製成。以每邊17吋之正方形,截去兩角,其形狀如下:一邊為17吋,相鄰兩邊為8又1/2吋,其餘兩邊為12吋並形成一尖端,此尖端頂應是一壘線及三壘線的交叉點。17吋邊應朝投手板,兩邊12吋邊應各與一壘線及三線一致,板面應與地面水平固定之,各邊緣宜削斜為理想。

1.06

一、二及三壘應以白色帆布袋包標示。如圖二所示應安全固定於地面。一壘及三壘壘包應完全放置於內野之內,二壘壘包之中央應放置於二壘的基點。壘包之規格為15吋四方,不得薄於3吋厚於5吋,應充塞柔軟材料。

1.07

投手板係由長(橫)24吋、寬(縱)6 吋之長方形白色橡膠平板製成,如圖一、二所示應與地面固定,則自投手板前緣中央至本壘板尖端之距離為60呎6吋。

1.08

球場應在距離壘線至少25呎應設置二所選手席供主客二隊使用,且須有屋頂及左、右、後方之三面圍牆。

1.09

球是由軟木、橡膠或類似材料為蕊,捲以絲線並由兩片白色馬皮或牛皮緊緊包紮並縫合。其重量不得少於5盎司或重於5.25盎司,周圍不得少於9吋或大於9.25吋。

1.10 球棒

(A) 球棒必須為平滑之圓型棒,最粗部分之直徑不得大於2又3/4吋,長度不得長於42吋須用一根木材製成。
【註】以合成方式製造之球棒或試用中之球棒除非獲得本協會對於製造業者之設計及製造方式之認可,否則於正式比賽中不得使用。凡由金屬、木片或竹片接合製成之球棒,如獲本協會之認可則准予使用。
(B) 凹頭球棒(CUPPED BAT)其深度須在1吋之內,寬度不得超過2吋及小於1吋。凹狀部分直徑必須為曲線狀,不得附著其他任何物質。
(C) 球棒之握把位置不得超過自棒端起18吋,其握把部分得包紮或使用任何材料處理(包括用松脂等)使適合掌握,但任何使用之村料包括松脂(PINE TAR),裁判員認為有超越18吋之限制,則該球棒於比賽時不得使用。
【註】擊球員於使用中或使用後裁判員發現該球棒不符合本項之規定,不得以此為由,宣判出局或勒令退場。
(D) 除非經本協會之認可,於比賽中不得使用著色球棒。

1.11 服裝

(A)同一球隊之各球員應穿著同一顏色、式樣及型態之制服,該球衣須附有大小6吋以上之背號,否則不得參加比賽。
(B)同一球隊之各球員其任何暴露出於外之內襯衣(UNDERSHIRT)必須屬於同一顏色,除投手以外之各球員得在其襯衣袖有標示、號碼、文字、徽章。
(C) 各隊球員應經常穿著自己獨有之球衣。
(D)各球員制服之袖長得依各人身材而異,但每一球員制服兩袖之長度必須大體一致。
(E)不得穿著破爛之球衣或內衣出場比賽。
(F) 球員不得在其球衣上裝飾與球衣不同顏色之物件。
(G) 球衣不得附有使人聯想到像棒球形狀式樣的東西。
(H) 球衣不得使用玻璃之鈕扣或附有發光之金屬。
(I) 球員穿用鞋之鞋底除許可之附著物外不得再附著任何其他物品。類似高爾夫球鞋或田徑用等附尖釘之鞋均不得穿戴使用。
(J) 球衣之任何部位均不得有類似宣傳、廣告等布條或圖案。(經本會認可除外)
【註】除了跑壘指導員及充當跑壘員的投手外,其他球員均不能穿著外套參加比賽。

1.12

捕手用的皮製無指手套(MITT)並無重量的限制。但其周圍大小不得超過38吋,從上端至下端不得超過15.5吋,此項限制包括手套、繩結、皮帶以及手套外緣在內。手套拇指與食指之間隔上端不得超過6吋,下端分叉處不得超過4吋,拇指與食指間之網,連結上端部分不得超過7吋,而自上端至虎口部分其長度不得超過6吋。網可用繩或覆皮革之繩編織;或由掌部分之皮延長編結,但不得超過上述長度之限制。

1.13

一壘手使用的皮手套或無指手套(MITT)無重量的限制,但其大小縱長不得超過12吋,橫長不得超過8吋(自拇指虎口至手掌外緣)。無指手套的拇指與食指之上端間隔不得超過4吋,下端虎口間隔不得超過3.5吋,此項間隔不得使用材料或加工擴大、延長、加寬或加深。無指手套(MITT)的網自上端至拇指虎口之長不得超過5吋,且網得用繩子或皮革編結或由手掌部分之皮延長編結。網不得使用皮革以外的物質捲或包紮,亦不得將網加深如同袋狀。網型手套之重量不予限制。

1.14

一壘手、捕手以外之每一野手(FIELDER)的手套沒有重量限制,測量手套之大小量其前部或捕球部分。使由頂端經落球袋至手套下端不得超過12吋,手套之幅度以自食指內側下端縫線部分經由各指下端至小指外緣止,應在7又3/4吋以內。
拇指與食指間隔部分稱為叉狀部分(CROTCH)可附加皮網或後擋設置(BACK STOP)、網(WEBBING)亦得使用兩片標準皮革將叉狀部分全部防堵,或由數個皮製通道(TUNNELS)或長方形皮革,或皮繩編織而成。
網不得使用皮革以外之物捲或包紮以製成袋狀網型。當網涵蓋全部叉狀(CROTCH)部分,則網可呈彈性。為結網可加穿數個段落(SECTIONS),此段落必須均能緊密串連,但不得將段落彎曲製成一凹狀網。
叉狀部分(CROTCH)上端開口應在4又1/2吋以內,深度在5又3/4吋以內,下端寬度在3又1/2吋以內。
叉狀開口上端部分不得超過4又1/2吋,其上下左右任何部分須緊緊牽連。附加部分亦應用皮繩緊緊牽連如有鬆弛亦即調整至正常狀態,皮手套之重量不予限制。

1.15

投手的手套之規格及構造除依照1.14之規定外,另有下列之限制:
(A) 投手使用之手套其縫製線,皮繩,綁繩,網均應同一顏色,但不得使用白色或灰色。
(B) 投手不得在其手套上附加任何與手套不同顏色之異樣物件。

1.16

戴頭盔之規定如下:
(A) 球員在打擊中必須戴棒球用頭盔。
(B) 除職棒以外之球員在攻擊中須戴有雙邊護身之頭盔。
(C) 業餘聯盟之擊球員及跑壘員均應戴保護性頭盔(擊球員戴護耳頭盔)。
(D) 捕手在就守備位置時須戴捕手用頭盔。
(E) 球僮也要戴頭盔。
【1.11∼1.16註】如裁判員認為球員違反了以上各項規定時,應命令其更正,如在適宜的時間內該球員沒有更正的話,裁判員有權驅逐該違反者參加比賽。

1.17

有關用具之商業廣告規定
壘包、投手板、球、球棒、球衣、手套、頭盔,以及其他本規則之各條項中所規定的比賽用具,不得含有為製品作不當而過度之商業宣傳。
製造業者對這些用具所標示之圖案、商標、記號、文字等,其大小與內容必須保持於妥當的範圍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