棒球規則

▌第七章 跑壘員 ▌

7.01

跑壘員在被判出局前,進觸無他人佔據之壘時,即有該壘之佔有權,直到被判出局或被迫讓出給其他有合法佔有權之跑壘員為止。
【註】跑壘員獲得正規之壘佔有權後,投手已進入投球姿勢時,不得返回原佔有之壘。

7.02

跑壘員於進壘時應循序觸踏一壘、二壘、三壘及本壘。倘被迫返壘,仍須依逆向順序返回。除5.09之規定被宣告比賽停止之情形外,跑壘員須逆向順序返回原壘。

7.03

兩名跑壘員不得佔有同一個壘,在比賽進行中,倘兩名跑壘員觸於同一個壘時,前位跑壘員有權佔有該壘,後位跑壘員被觸球於身時應被宣判出局。

7.04

在下列情況下,除擊球員外,各跑壘員均得安全進一個壘:
(A) 被宣判投手犯規之情況。
(B) 擊球員因下列理由成為擊球員進一壘,因此該跑壘員務須讓出原佔有之壘時:
(1)擊球員獲一壘之安全進壘權時。
(2)界內擊球觸及野手(含投手)之前或通過野手(不含投手)之前,在界內區觸及裁判員或其他跑壘員時。
【註】獲得安全進壘權之跑壘員於踏觸給與之壘後,可冒險前進奪壘,其行為的責任應由自己負責,如於踏觸所給之壘後被判出局時,並不影響其他跑壘者之安全進壘權。因此,兩人出局後跑壘員於踏觸所給予之壘後被判出局,成為第三出局,此出局雖在獲有安全進壘權之前位跑壘員踏觸本壘得分之前,其得分仍得被承認。
【例】二出局滿壘,擊球員獲四壞球,二壘跑壘員衝過三壘跑向本壘,但被捕手之傳球觸殺出局,該出局雖為第三局,但依擊球員獲四壞球時,壘上所有跑壘員有被迫向次壘推進觸壘的義務為理由,前三壘跑壘員之得分應被承認。
(C) 野手於接捕飛球後跌倒於選手席、觀眾席或越過圍繩跌於觀眾內(倘觀眾進入球場之情況)。
【註】野手或捕手為接捕飛球,得一腳或兩腳踏入選手席內,接獲該球時視為確實接捕,為比賽進行中。野手或捕手於確實接捕後倒入觀眾席,觀眾中或選手席以及選手席內接捕後跌倒時,成為比賽停止球,跑壘員得安全進一個壘。
(D) 跑壘員於企圖盜壘時,擊球員被捕手或其他野手妨礙時。
【附註】在比賽進行中,獲安全進一個壘之跑壘員未觸壘而企圖進次壘時,以及獲安全進兩個壘以上之跑壘員,於到達應到達之各壘後,成為比賽進行中之情況,未踏壘而企圖再進次壘時,跑壘員有喪失安全進壘以及被判出局之虞,如跑壘員於返回踏壘之前,其身體或該壘被野手觸球時,應被判出局。

7.05

在下列情況下,跑壘員包括擊球跑壘員得在不虞被判出局情況下進壘。
(A) 跑回本壘獲一分:界內球於飛行狀態飛出場外,且各跑壘員均正規進觸各壘時,或界內球於飛行狀態中經裁判員之判斷似可飛出場外時,野手以拋擲手套、帽子或其他衣著之一部分,以企圖改變球之進路時。
(B) 給予三個壘:野手以帽子、面罩,其他衣著之一部分脫離其原來位置,故意碰觸界內球時,此時係比賽進行中,擊球員亦得負險進觸本壘得分。
(C) 給予三個壘:野手故意投擲手套碰觸界內球時,此際係屬比賽進行中,擊球員亦得負險進觸本壘得分。
(D) 給予兩個壘:野手把帽子、面罩或其他衣著之一部分脫離原來之位置故意碰觸傳球時比賽仍屬進行中。
(E) 給予兩個壘:野手故意投擲手套並碰觸傳球時,比賽仍屬進行中。
【(B)(C)(D)(E)註】拋擲之手套、或脫離原位置的帽子、面罩或其他物件,如未觸及球時,不適用本規則。
【(C)(E)註】因擊出球或傳球強而有力,或極明顯地努力作確實接捕後,而致手套脫離或掉落時,不適用本罰則。
(F) 給予兩個壘:界內球彈跳進觀眾席或因野手之碰觸改變球路,進入一壘或三壘界外之觀眾席,或穿過球場圍牆、記分板、灌木或圍牆上之草,或經下面穿過或被夾住時。
(G) 給予兩個壘:比賽場地上沒有觀眾湧入時把球傳入觀眾席或選手席(不論是否自選手席彈回球場),或越過、穿過球場圍牆,或上去後檔網上方之斜網上面,或被保護觀眾之金屬網夾住,此時應屬比賽停止球(DEAD BALL),給予進兩個壘之權利。裁判給壘之基準,如該暴傳屬於內野手處理擊球後之最初行為所作之傳球時,則以投手投球時各跑壘員之位置起算兩個壘,其他場合則以球離野手之時跑壘員之位置為基準。
【附註】如內野手之暴傳為投球後的第一個守備行為,而跑壘員(包括擊球員)各已至少踏進一個壘時,則應以內野手暴傳之球離手時,各跑壘員之位置為基準。
【附註一】依據情況,有時也不給予跑壘員二個壘。
【註二】所謂「形成暴傳球時」的術語,係指該傳球於脫離野手手中時即形成暴傳球之謂。而非於該傳球觸地通過了欲接捕該球的野手時,或已飛進觀眾席中而無法繼續進行比賽時才形成暴傳球。
   暴傳球離開野手手中時,擊球跑壘員之位置為給與壘之基準。擊球跑壘員到達一壘前暴傳時,所有跑壘員以投手投球當時所佔之壘為基準給與二個壘。暴傳球離開野手手中時,擊球跑壘員是否到達一壘應依據裁判員之判斷。
   由於內野手之最初傳球進入觀眾席或選手席,但擊球員未成為跑壘員者(如三壘跑壘員利用捕逸或暴投擬得分時,捕手傳球擬觸殺而成暴傳球進入觀眾席時),以該暴傳球離開野手手中時跑壘員之位置為基準給予二個壘。(適用7.05(G)時捕手視同內野手)
(H) 給予一個壘:投手位於投手板對擊球員之投球,或企圖牽制跑壘員之傳球,拋進觀眾席或選手席,或越過、穿過球場圍牆,或後網時,此際應屬於比賽停止球。
【附註】投手之投球通過捕手後(不論捕手是否觸及),直接進入選手席或觀眾席或其他地方構成死球時,以及投手於投手板因企圖牽制跑壘員而傳球於該守壘之野手後(不論野手有無觸及)直接進入上述場所而形成死球,則應以投手投球時各跑壘員之位置為基準,給予各跑壘員進一個壘。但,假如投球或傳球通過捕手或野手後(不論捕手或野手有無觸及)留在球場內,再由守隊球員觸及而進入死球區,則應以投球或傳球時各跑壘員之位置為基準,給予兩個壘。跑壘員獲安全進壘時,仍應確實踏觸各有關壘包。
(I) 給予一個壘:第四壞球或第三好球之投球夾於主審或捕手之面罩或用具時,給予一個壘。
【附註】倘因暴投而使擊球員變成跑壘員並給予跑壘員進一個壘之權利,擊球跑壘員僅能進至一壘為止。
【註一】跑壘員獲得一個或一個以上之安全進壘權時,負有踏觸給與之壘及其途中各壘之義務。
【註二】因飛球被接捕後,應原佔有之壘的跑壘員,依場地規則或其他規定獲得安全進壘權時,亦須回到投手投球當時所佔有之壘履行再觸壘之義務。該再觸壘可於比賽停止球時履行,該履行再觸壘之壘,即為給予安全進壘的基準壘。

7.06

當發生「妨礙跑壘」時,裁判員應宣告或做出「妨礙跑壘」之手勢(SIGNAL)。(1962年修訂分為(A)與(B)原有之Delayed Dead Ball(延遲死球)消失)
(A) 對於被妨礙之跑壘員採取防守行為或擊球跑壘員未觸一壘前受到妨礙,形成比賽停止球,壘上之各跑壘員應當進至由裁判員確定如無受妨礙時,可能到達之壘。受妨礙之跑壘員至少應給予妨礙發生時所佔有之次一個壘。如因跑壘員被妨礙跑壘而獲得進一個壘,則其前位跑壘員亦因而安全推進至次壘。
【註一】對於跑壘員的跑壘,發生了被妨礙的行為時,裁判員應以宣告「暫停」同樣手勢(兩手上舉)作「妨礙跑壘」之宣判。同時成為比賽停止。但裁判員在判「妨礙跑壘」之前,傳出之球正處於「飛行狀態」中,則給了跑壘員因無妨礙時之暴傳應獲得之進壘權。如跑壘員於二、三壘之間被夾殺,球離游擊手之手在飛行之狀態時,擬進三壘之跑壘員受到三壘手的妨礙,而該傳球又進入選手席時,應給予跑壘員進入本壘之權利,此時其他的跑壘員,則以被宣判「妨礙跑壘」以前所佔有之壘為基準,給予二個壘。
(B) 於比賽進行中,野手未對受到妨礙的跑壘員採取守備行為時,須俟該行為終了時,裁判員始得宣告「暫停」,如有必要,依其判斷對受到妨礙的跑壘員去除不利之因素,給予適當之處理。
【註】雖有妨礙跑壘,而不成為比賽停止球時,被妨礙之跑壘員擬進取較裁判員之判斷因被「妨礙」時應給予之壘更多之壘時,則已放棄了被「妨礙」所給予之安全進壘權成為負險進壘,如被觸殺時為出局,由裁判認定。
【註二】捕手如未持球,無權阻擋將得分跑壘員之進路,因壘線是屬於跑壘員行進路線,故捕手除了正處理球(參考2.51)或已持有球時,才得佔阻於壘線上。對於違反上述規定之捕手,裁判員必須宣判「妨礙跑壘」。

7.07

三壘跑壘員企圖以「觸擊搶分」戰術(SQUEEZE PLAY)或盜壘得分時,捕手或任何其他野手不持球而站在本壘或其前方,或碰觸擊球員或擊球員之球棒,應判投手犯規(BLAK),擊球員因被妨礙而獲進一壘,此時應屬比賽停止球。

7.08

在下列情況下跑壘員應被判出局:
(A) (1)跑壘員跑壘時因避開守方之觸球動作而脫離壘線左右方三呎以上者。但為避免妨礙野手之處理擊出之球者,不在此限。
  (2)進至一壘成為跑壘員後,顯然放棄進佔次壘而離開壘道時。
【註】已踏觸一壘成為跑壘員之球員,認為比賽已告一段落不再繼續,而離開了壘道走向選手席或守備位置之時,裁判員可認定其已自動放棄跑壘,而判其出局。此時雖宣判出局,但其他跑壘員仍處在比賽進行中。上述規定適用於下列所述之情況:
【例】無出局或一出局,跑壘員佔一壘,又處最後一局得分相同的情況下,擊球員擊出場外之決勝全壘打,一壘跑壘員踏觸二壘後,自以為勝負已決定,比賽將不再繼續進行了,而離開了壘道走向選手席,而擊球員仍繼續循觸踏各壘返抵本壘時;應視二壘跑壘員放棄進次壘的意向判其出局,而擊球員之得分應給予承認。假設是二出局時,該全壘打之得分不得被承認。(7.12)這並非是「促請裁決」之行為。
【例】跑壘員自認為於一壘或三壘被觸球出局而走向選手席,經相當之距離,裁判員認為該跑壘員依然明顯地自認為被判出局時,得以放棄進壘為理由宣判其出局。
前述二種情況,跑壘員事實上離開壘道,被視為自動放棄進壘論與本規則7.08(A)之〔原附註〕之規定∼擊球員被宣告成為第三好球,應有明顯的區別的。
【附註】被宣告為第三好球但尚未出局之擊球員,雖走向選手席或守備位置,在未到達選手席前可自途中進壘,守隊欲使此擊球員出局,則於擊球員到達一壘之前將持球觸及其身體或一壘,但擊球員進入選手席後,則不得進一壘應被判出局。
(B) 跑壘員故意妨礙傳球或妨礙處理擊出之球之野手的行動時。
【註一】裁判員認定正在處理擊出之球之野手(不管是界內或界外球)受到妨礙時,不論跑壘員之行為是否故意,均成為出局。但跑壘員位於正規佔有之壘上時,除裁判員認定故意妨礙者外,該跑壘員不會被判出局,如屬故意者,應依下列罰則處置。無人或一人出局的情況下,應宣判該跑壘員及擊球員出局,二人出局的情況下應宣判擊球員出局。
【註二】限於在三壘與本壘間被夾殺的跑壘員,因妨礙而被宣判出局時,雖後位跑壘員在妨礙行為發生以前,已佔有三壘,這佔有三壘無效,應令其返回二壘。又於二、三壘間被夾殺的跑壘員因妨礙被判出局時亦同,後位跑壘員應令返回一壘。跑壘員佔一、三壘時,三壘跑壘員在三壘與本壘間被夾殺,因妨礙被判出局時,一壘跑壘員若在妨礙發生以前佔有二壘時,准許其佔有二壘。
(C) 比賽進行中跑壘員離壘被觸球於身體時。
【附註一】擊球跑壘員於跑過一壘或滑過一壘後即返壘者,雖被持球觸及不為出局。
【附註二】跑壘員一經安全到壘後,因跑壘之衝擊,致使壘包離開其固定位置時,對付該跑壘員之任何行為均無效。
【附註三】於比賽進行中,倘壘包或本壘板離開其固定位置時,跑壘員踏壘或佔據該原來位置者,即認定為合法踏壘或正規佔壘。
(D) 界內或界外飛球被確實接捕後,跑壘員於「再觸壘」(RETOUCH)前,其身體或其原壘被野手觸球之情形。但投手已對擊球員投次一球或企圖其他守備行為(PLAY)時,跑壘員不會因未「再觸壘」而被判出局。(7.10)
【註】擦棒被捕球,跑壘員因不須再觸壘故仍可盜壘。擦棒球未為捕手接獲者,視為界外球,故跑壘員當然應回原壘。
(E) 因擊球員成為跑壘員,前位跑壘員有進壘之義務,但在其踏觸次壘之前遭野手持球觸及身體或壘時。(此出局成為封殺出局)
  但後位跑壘員先行出局則義務進壘之狀態消失,前位跑壘員亦失去進壘之義務,倘身體未被持球觸及,亦不被判出局。
  又跑壘員於觸壘後,因其衝力越離該壘時,於觸壘之瞬間即達成進壘之目的,除非其身體被持球觸及,不致被判出局。(此項出局非 FORCE OUT而係TAG OUT)但有進壘義務之跑壘員於進觸次壘後,不論任何理由捨棄其壘而返回原壘方向時則又恢復封殺(FORCE PLAY)之狀態,倘其身體或所欲進佔之壘被野手持球觸及即成出局。(此項出局係屬FORCE OUT)
【例】跑壘員佔一壘,球數三壞,下一球投出時跑壘員盜壘,結果四壞球,但跑壘員滑壘過頭,捕手傳二壘將其觸殺,仍算出局,可參考6.08(A)。
【註】因滑離壘位,或跑壘員離位被觸殺之現象,係於二、三壘發生,而在一壘不可能發生。例如無人出局或一人出局,跑壘員佔一、二壘或一、二、三壘的情況下,擊球員擊出內野滾地球,內野手擬行雙殺,一壘跑壘員在傳球之前到達二壘,但卻滑壘離位,再傳球至一壘使擊球員出局,一壘手因二壘跑壘員離壘即再傳球至二壘,將該跑壘員觸殺出局,其間其他的跑壘員卻已返抵本壘時。
(F) 界內球未觸及內野手(包括投手)前或未通過內野手(投手除外)前,被跑壘員於界內區觸及,此時成為比賽停止球,除因擊球員成為跑壘員而發生向前進壘義務外,不能得分及進壘。
【例外】觸在壘上之跑壘員被宣判為「內野高飛球」之擊球觸及身體時不至出局,僅擊球員出局。
【附註一】被宣判為「內野高飛球」,倘觸及離壘之跑壘員,擊球員與跑壘員均判出局。
【註】二位跑壘員觸及同一界內球時,僅最初觸及球者出局。因最初觸及球時,即成為比賽停止球之故。
(G) 無出局或一出局之狀態下,跑壘員擬得分時,擊球員在本壘妨礙守備時。如二出局之狀況下此項妨礙造成擊球員出局,得分無效。(參考6.06(C)、7.09(A)(D))
(H) 在前位跑壘員出局前,後位跑壘員越過前位跑壘員時,後位跑壘員成為出局。
(I) 跑壘員正規佔有壘後,意圖愚弄守隊或混亂比賽為目的而逆跑,此際裁判員應立即宣告「暫停」(TIME),並判該跑壘員出局。
【註】跑壘員已到達佔有之次壘後,誤認高飛球被接捕,擬折回原佔有之壘或被引誘離壘擬折回原佔有之壘時,於中途被觸球於身體者,成為出局。但一經到達原佔有之壘並踏觸於壘上時,雖被觸球仍不成為出局。
(J) 跑壘員越過或滑過一壘後,未立即返回一壘時,如越過或滑過一壘之跑壘員顯示企圖向二壘跑之行為而被持球觸及者為出局,又越過一壘或滑過一壘之跑壘員未立即返壘而走向選手席或其守備位置時,野手觸球於跑壘員身體或壘後,經提出「促請裁決」即出局。又越過一壘或滑過一壘之跑壘員如顯然有進二壘之行動者,則與 7.08(C)之規定一樣,係離壘時被持球觸及,即告出局。
【註】二人出局後,踏觸一壘後衝離了壘,並受到裁判員「安全上壘」的宣判,但依本規則4.09(A)之規定,到達一壘後雖因未即時回壘而成為第三出局時,在該行為前踏入本壘之得分有效。
(K) 跑壘員跑入或滑入本壘時,未觸及本壘板,並無意去觸壘時,野手得持球觸本壘板,並經向裁判「促請裁決」時,即為出局。
【註】本項之規定適用於跑壘員不踏觸本壘而走向選手席,致使捕手必須追去觸殺才能使其出局的情況時。未踏觸本壘的跑壘員在被持球觸及前,擬補踏觸者不得適用本項,此時須持球觸於跑壘員,始能生效。

7.09

下列情況係屬擊球員或跑壘員對守備之妨礙:
(A) 第三好球後,擊球員妨礙正要處理投球之捕手。
(B) 擊球員所擊出(或觸擊)之球,在界內區再觸及球棒之當時,即形成比賽停止球,跑壘員不得進壘。如果內球滾動於界內區域碰觸擊跑員所掉下之球棒時仍屬比賽進行中,但以裁判員之判斷為該擊跑員並無意圖以球棒妨礙球之進行路線為限。(6.05(H)、2.32(註))
(C) 擊球員或跑壘員不論任何方法,故意改變尚未決定為界外球而正在界外區滾動中之擊出之球者。
(D) 無人出局或一出局,跑壘員在三壘時,擊球員妨礙本壘上的守備行動者,跑壘員出局,如二出局時則擊球員出局。(6.06(C)、7.08(G))
(E) 一人或數名攻隊隊員聚集靠近於跑壘員即將到達之壘並以混亂妨礙守備或增加守備困擾者,跑壘員即因隊友之妨礙行為應被宣判出局。
(F) 剛被宣判出局之跑壘員或擊球員,妨礙或阻止野手對跑壘員所採取之行動者,該跑壘員亦因其隊友之妨礙對方守備而被宣判出局。(6.05(M))
【(E)(F)註】擊球員或跑壘員於被宣判出局之後,仍有繼續奔跑之行為,不得視之為擾亂或阻擋。
(G) 倘依裁判之判斷,跑壘員明顯為阻礙野手進行雙殺而故意碰觸擊出之球或妨礙進行處理擊球之野手時,形成比賽停止球。裁判員應判構成妨礙之跑壘員出局,並判擊球跑壘員因其隊友上述之妨礙行為而出局,在此情況下不得進壘不得得分。※1956年因Don Hoak事件而制定。
(H) 倘依裁判員之判斷,擊球跑壘員明顯為妨礙野手進行雙殺而故意碰觸擊球或妨礙正在處理擊球之野手時,形成比賽停止球,裁判員應判擊跑員因妨礙而出局,同時不論雙殺之可能在何處發生,並判最靠近本壘之跑壘員出局,發生此種妨礙時,成為死球,其他跑壘員不得進壘。
(I) 依裁判員之判斷,壘指導員(BASE COACH)在三壘或一壘碰觸或扶持跑壘員之身體以協助其回壘或離壘時。
(J) 跑壘員在三壘時,三壘的壘指導員離開指導區以任何動作引誘野手傳球者。
(K) 一壘手已採取守備行為,擊跑員跑向一壘途中的後半段,如跑出三呎線的內側或外側,依裁判員之判斷有妨礙向一壘傳球或妨礙野手對擊球之處理時(6.05(K))
【註】跑壘員之兩腳須在三呎區之內或形成三呎區之線上,三呎區之形成應包括三呎線在內。
(L) 不避開正在處理擊球之野手或故意妨礙接傳球者,但如兩名以上之野手同時聚集處理擊球時,跑壘員觸及其中一名或兩名以上之野手,裁判員應判定哪一位野手適用本規則,如跑壘員觸及之野手並非裁判員認定為處理球之野手時,跑壘員不應被判出局。
【註】捕手正欲處理擊球之際,與跑向著一壘的擊球跑壘員接觸時,不視為守備或跑壘等之妨礙,故不作任何宣判,對正欲處理擊球的野手,除非以惡劣、粗野之行為妨礙了跑壘員之跑壘才給予宣判,例如以處理擊球為理由而故意絆倒跑壘員時,應宣判為妨害跑壘。捕手正欲處理擊球時,一壘手或投手阻礙了擊球員,應宣判為「妨害跑壘」,並給予擊球跑壘員進一壘。
(M) 未觸及野手(包括投手)之界內球,在界內區觸及跑壘員時,但跑壘員雖觸及界內球,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僅以與球接觸為理由而被判出局。
  (1)已觸及內野手(包括投手)之界內球。
  (2)界內球未觸及內野手(投手除外),但已通過該野手之股間或身旁,立即觸及於其後之跑壘員,且任何野手對該球均無守備機會時,但內野手失去守備機會之擊球(不論是否觸及內野手),經裁判員認定故意踢開者,對該跑壘員以妨礙為理由宣判出局。(5.09(F)、7.08 (F))
【妨礙之罰則】跑壘員應出局,形成比賽停止球。

7.10

在下列情況下,倘有「促請裁決」,跑壘員應出局。
(A) 飛球被接捕後,跑壘員履行再觸壘前被持球觸於身體或原壘(7.08(D))
【註】本項之「再觸壘」係指飛球被捕後,以觸及壘包之狀態起跑者。以離壘立於後方邊跑邊踏觸壘之狀況出發(即所謂的FLYING START),是違規的。
(B) 於比賽進行中,跑壘員進壘或返壘時,因未觸壘,而於重觸壘以前,被持球觸於身體或壘時。(參考7.01)
【附註】(1)比賽中如後位跑壘員已得分時,不得重觸壘。
    (2)比賽停止球時,如到達漏踏壘之次壘時,亦不得重新再觸踏漏踏之壘。
【註】【例】擊球員擊出直接飛越全疊打牆之全疊打或進入觀眾席之二壘安打(比賽停止球)而漏踏了一壘,於該擊球員踏觸二壘之前,是可以再折回補踏觸一壘,但一經觸及二壘,是不得再回一壘的,因此如守隊提山「促請裁決」並獲成立時,應於一壘被宣判出局。
   【例】擊球員擊出游擊滾地球,野手之傳球成為暴傳進入觀眾席(比賽停止球),擊球員漏踏一壘,此時因暴傳,跑壘員雖得二壘之安全進壘權,但於進入二壘前必須踏觸一壘。此仍屬「促請裁決」行為。
(C) 擊球跑壘員跑離一壘或滑離一壘,因不迅速返壘而被持球觸於身體或壘時。
(D) 跑壘員未觸本壘亦無意補踏觸壘,被持球觸於本壘時(7.08(K))
基於本條之規定「促請裁決」,應限於投手對擊球員之次一投球前,或雖未投球但作出其他「守備行為」或「企圖守備行為」以前提出促請裁決始為有效。但如在上半局或下半局完了時,限守隊球員未退出比賽場以前提出「促請裁決」始為有效。
為促請裁決所作之行為(PLAY),不視為「守備行為」或「企圖守備行為」。此促請裁決不能視為失去促請裁決時效。
投手提出促請裁決之傳球進入觀眾席或死球區時;對同一跑壘員在同一壘不得再重新提出「促請裁決」。雖已成立為第三出局後,如有其他「促請裁決」,經裁判員認定時,則該「促請裁決」出局,優先成為其局之第三出局。守隊認為有比該出局更有利之「促請裁決」,得以該有利之「促請裁決」以代替原來之第三出局。若同一行為中有兩個以上之「促請裁決」狀況,可造成三出局者,守隊可選對其有利之「促請裁決」為第三出局。
本規則所規定之守隊已「離開賽場」,係指投手以及所有內野手離開界內區走向選手席或球員更衣室、俱樂部或辦公室(CLUB HOUSE)而言。
假如兩位跑壘員先後到達本壘,前位跑壘員未觸壘,後位跑壘員有觸壘,則可「促請裁決」前位跑壘員出局。如原已二出局,而前位跑壘員欲返觸本壘時被觸殺,或經「促請裁決」出局時,則為第三出局,後位跑壘員之得分不算,如7.12所述。(4.09)
【註】提出「促請裁決」時,投手犯規者,視為失去「促請裁決」時效。「促請裁決」應以言詞或以能讓裁判員瞭解之動作,作明白之表示。球員僅持球站於壘上者,不得視為「促請裁決」,「促請裁決」時為比賽進行中。

7.11

攻隊之球員、教練、壘指導員或其他人員,為避免妨礙野手處理擊球或傳接球等守備行為,必要時應讓出自己所佔之位置(包括選手席)。
【罰則】宣判「妨礙守備」,應判其採取守備行為之對象(擊球員或跑壘員)出局。

7.12

無出局或一出局時,前位跑壘員雖因誤未觸某壘或未履行「再觸壘」,但後位跑壘員合法踏過各壘前進者,則不必負前位跑壘員之過失而被判出局。
但二出局後,前位跑壘員因守隊提出促請裁決而成三出局時,後位跑壘員即使合法踏壘返回本壘,該跑壘員之得分無效,又該第三出局係由於被封出局(FORCE PLAY),則跑壘員縱然合法踏壘返本壘,其得分亦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