棒球規則

▌第十章 比賽進行中及比賽停止 ▌

10.01 正式記錄員

(A) 聯盟主席應為各聯盟的錦標賽,任命正式記錄員,記錄員在指定位置的記者席內記錄賽情。記錄員對於擊球員進佔一壘是因安打或失誤等具有獨自判斷決定之權。記錄員應將其決定以手勢表示,或用記者席之擴音器傳播至記者席或播音室。如有要求,可將該決定事項通告場內播音員。
記錄員於比賽結束廿四小時內作成所有決定,記錄決定後,原則上不得變更,但若有正當理由,可以立即向聯盟主席申述理由請求變更。無論如何,記錄員不得作出與「記錄規則」不合之記錄。
記錄員於比賽結束後包括褫奪比賽,截止比賽,依照聯盟主席所規定之記錄格式,即比賽日期、球場名稱、比賽隊名、及裁判員姓名、得分,並依照有關記錄規則特定的方式,作成各球員的個人記錄,於比賽完結卅六小時內,將該報告書表提交主辦單位。如保留比賽完了,或依有關比賽規則成為正式比賽的場合,記錄員均於卅六小時內,提出該報告書表。
(B)(1) 記錄員於比賽時,應嚴格遵守有關規則,記錄員倘遇有本規則無明文規定之事項時,有自行作裁定之權。
  (2) 尚未成為第三出局而攻守將要交換時,記錄員應立即將該錯誤通知裁判。
  (3) 成為提訴比賽或保留比賽時,記錄員須將該狀態的得分、出局數、各跑壘員之位置、擊球員之球數等作詳確之記載。
【附註】保留比賽最重要的是應自停止時完全同一之狀態下再行開始;至於提訴比賽如被命再行比賽,則被提訴之行為以後的賽事應視為無效,應自接受抗議前完全同一狀態下再行開始。
  (4) 記錄員不得做任何違反規則之決定以及違反裁判員決定之記載。
  (5) 記錄員雖明知球員打擊順序的錯誤,但不得對裁判員或兩隊的任何人通知事實或喚起其注意。
(C) 記錄員係聯盟正式的代表人,應保持威嚴,其職務應受尊敬,並受聯盟主席之充份保護。記錄員為執行任務,如被經理、球員、主辦單位員工侮辱時,應立即報告聯盟主席。

10.02

聯盟主席於指定正式報告書時應將下列各項資料列入以便於製作成永久記錄統計表:
(A) 擊球員及跑壘員之記錄項目如下:
  (1) 打擊完了之次數,即打數,但下述情形不得計入打數...(AB)...(A TIMES AT-BAT)
   (a)犧牲觸擊或犧牲飛球。
   (b)四壞球。
   (c)觸身死球。
   (d)因妨礙或妨礙跑壘准進一壘時。
  (2) 得分數...(R)...(RUNS)
  (3) 安打數...(H)...(HITS)
  (4) 打點數...(RBI)...(RUNS BATTED IN)
  (5) 二壘打...(2B)...(TWO BASE HITS)
  (6) 三壘打...(3B)...(THREE BASE HITS)
  (7) 全壘打...(HR)...(HOME RUNS)
  (8) 壘打數...(TB)...(TOTAL BASES ON SAFE HITS)
  (9) 盜壘...(SB)...(STOLEN BASES)
  (10) 犧牲觸擊...(SH)...(SACRIFICE BUNTS)
  (11) 犧牲飛球...(SF)...(SACRIFICE FILES)
  (12) 四壞球總數...(BB)...(BASES ON BALLS)
  (13) 分別列計故意四壞球保送...(IB)...(INTENTIONAL BASES ON BALLS ALLOWED)
  (14) 觸身死球數...(HP)...(HIT BY PITCHES)
  (15) 妨礙或妨礙跑壘,給予一壘數...(INT)(OB)...(INTERFERENCE)(OBSTRUCTION)
  (16) 三振出局...(SO)...(STRIKE OUTS)
(B) 各野手之記錄項目如下:
  (1) 刺殺...(PO)...(PUTOUTS)
  (2) 助殺...(A)...(ASSISTS)
  (3) 失誤數...(E)...(ERRORS)
  (4) 雙殺的參與數...(DP)...(DOUBLE PLAYS)
  (5) 三連殺的參與數...(TP)...(TRIPLE PLAYS)
(C) 各投手之記錄項目如下:
  (1) 投球局數...(IP)...(INNINGS PITCHED)
【附註】為決定投手的投球局數時,出局一人為三分之一局數,先發投手如在六局的一出局時調換者,該投手之記錄為五又三分之一局的投球局數,先發投手如在六局無出局調換時,該投手的記錄為五局的投球局數並應註明第六局所面對擊球員之數。倘後援投手只使擊球員二人出局而調換者,對該投手之記錄為三分之二之投球局數。
  (2) 投手所面對的擊球員數...(BF)...(BATTERS FACED)
  (3) 各投手所應付之打數。(依10.02(A)計算)....(BATTERS OFFICIALLY AT BATAG AINST)
  (4) 各投手所給予之安打數....(HITS ALLOWED)
  (5) 各投手所給予的得分數....(RUNS ALLOWED)
  (6) 各投手所給予的自責分數....(ER)...(EAREND RUNS)
  (7) 各投手所給予的全壘打數....(HOME RUNS ALLOWED)
  (8) 各投手所給予的犧牲觸擊數....(SACRIFICE HITS ALLOWED)
  (9) 各投手所給予的犧牲飛球數....(SACRIFICE FLIES ALLOWED)
  (10) 各投手所給予之四壞球數....(BASES ON BALLS ALLOWED)
  (11) 各別列記故意四壞球保送數....(INTENTIONAL BASES ON BALLS ALLOWED)
  (12) 各投手所給予的觸身死球數....(BATTERS HIT BY PITCHED BALLS)
  (13) 各投手所得之三振數....(STRIKE OUTS)
  (14) 各投手的暴投數....(WP)...(WILD PITCHES)
  (15) 各投手犯規數....(BK)...(BALKS)
(D) 應附加下列之細目:
  (1) 勝利投手姓名...(W)...(WINNING PITCHER)
  (2) 敗戰投手姓名...(L)...(LOSING PITCHER)
  (3) 每一隊之首任投手姓名及交替完結投手姓名...(GS)(GF)....(GAME'S STARTING AND FINISHING PITCHER)
  (4) 獲救援成功記錄之投手姓名...(S)....(SAVE)
(E) 各捕手的捕逸數...(PB)...(PASSED BALLS)
(F) 參與雙殺及三連殺的球員姓名。
(G) 各隊的殘壘數(LOB)...(LEFT ON BASE),殘壘數即為跑者無法得分,亦無出局而殘留在壘的全部跑壘員人數。例如打出內野滾地球;致使其他跑壘員出局,而成立為第三出局,尚未達到一壘以前,該局即結束,擊球跑壘員包括在內。
(H) 打滿壘全壘打的擊球員姓名。
(I) 因打界內滾地球造成雙殺,被雙封殺或被逆向雙殺的擊球員姓名(2.23(A)(B))
(J) 盜壘被刺殺者之姓名...(CS)...(CAUGHT STEALING)
(K) 最後局之後半,於三出局以前即決定勝負時,決勝的得分被記錄時之出局數。
(L) 各隊每一局之得分。
(M) 照下列順序記裁判員之姓名:(1)主審(2)一壘審(3)二壘審(4)三壘審。
(N) 除去天氣狀況或因停電延誤的時間外之實際比賽時間。

10.03

正式記錄報告書的完成
(A) 填寫公認記錄報告書時,應依照打擊順序將各球員姓名,守備位置予以記載;在中途代替出場至比賽終結無一次打擊機會的球員姓名,仍照預定打擊順序登記。
【附註】某球員並非與其他野手對換守備位置,而係僅為對付某特別之擊球員而移動自己之守備位置時,不得視為新守備位置而記載於報告書。
【例】(1) 二壘手調至外野,致使外野手成為四人的場合。
   (2) 三壘手移動於二壘手與游擊手之間的場合。
(B) 若將各隊的打擊順序表記入代打球員或代跑球員時(若就守備位置時亦同)。以另定符號註明在該隊的記錄表下面,應附加說明該符號及代替情形。
例如:a在第三局代替A打安打;b在第六局代替B打飛球出局;c在第七局代替C致使D被封殺;d在第九局代替D打滾地球出局;e在第九局代替E代跑。
只一次發表為代打球員或代跑球員,實際未出場比賽,而再替換其他代打球員或代跑球員之場合。原發表「f已在第七局代替F」如此記入之,像這樣對於第二次的打球員或代跑球員的行為即「g代替被發表的代擊球員f打安打」等,應如此記入。
(C) 如何檢算記錄簿
各隊的打數,四壞球、觸身死球,犧牲觸擊及犧牲飛球,因妨礙或妨礙跑壘而上壘之數的合計,與該隊的得分,殘壘及對方隊的刺殺數的合計等,審核是否與該隊的擊球員人數相同,檢算結果若一致者,證明各數字為正確。
當球員打擊順序有錯誤時
(D) 打擊錯誤的擊球員,未被提出「促請裁決」而打擊完了出局後,再經「促請裁決」成立,致使正位擊球員受宣告出局時,將不正位擊球員出局之狀態做為正位擊球員之記錄。不正位擊球員成為跑壘員進壘後,經「促請裁決」成立,致正位擊球員被宣告出局時,應該給予捕手刺殺之記錄,正位擊球員記打數一次,至於非正位擊球員之進壘記錄當被取消。
數位擊球員打擊順序連續錯誤,致順序糾亂時,按各發生之實際情況記錄之。
截止比賽及褫奪比賽
(E) (1)「截止比賽」成為正式比賽時,依4.10及4.11之規定,至比賽終結,所有個人及團隊的記錄,應全部計入正式記錄,如「截止比賽」成為平分比賽時,不必記錄勝利投手或敗戰投手。
  (2) 成為正式比賽後:卻被判為「褫奪比賽」時,則從開始比賽至比賽完結,所有個人及團隊的記錄,應全部計入公認記錄。褫奪比賽之勝隊,倘比對方球隊有較多得分之記錄時,依10.19之規定,對於投手係勝利投手或敗戰投手應計入正式記錄。因依褫奪比賽之得勝隊的得分,若較對方球隊少,或者同分時,對於投手的勝利投手,敗戰投手不必記錄。
    比賽要成為正式比賽以前成為褫奪比賽者,所有記錄不計入正式記錄,但應報告褫奪比賽的情形。

10.04 打點的記錄

(A) 擊球員的安打、犧牲觸擊、犧牲飛球或因內野球的出局,及野手選擇等,致使跑壘員得分,或在滿壘時因四死球;妨礙及妨礙跑壘而致使擊球員成為跑壘員之故,使跑壘員給予本壘得分的記錄時,擊球員均給予打點的記錄:
  (1)無跑壘員時,擊球員擊出全壘打者,記錄為打點一。壘上有跑壘員,擊球員打出全壘打時,應記錄以該全壘打所獲得之得分數相等的打點數。
  (2)無出局或一出局,若處理擊球的野手失誤時,三壘跑壘員得分者,應判斷其如無失誤,跑壘員是否能得分,若無失誤而認為仍可得分者,擊球員給予打點。
(B) 擊球員打成為順封雙殺或逆封雙殺滾地球,縱然使跑壘員返回本壘,但該擊球員不給予打點。
(C) 擊球員如擊出雙封殺,致使第一出局成立後在一壘(或一壘以外的壘)要使第二出局的傳球因野手漏接之故,該野手被記錄為失誤時,縱然跑壘員得分,對於擊球員仍不給予打點。
(D) 野手持球過久或做無作用的對壘傳球造成跑壘員得分時,記錄員對擊球員是否給予打點,應參酌下列基準決定之。
  即跑壘員不管其失慮行為繼續跑壘而得分者,對擊球員記錄為打點,但如果跑壘員一旦停止,發現此失慮行為後,再繼續跑壘而得分者,應記錄為因野手選擇的得分,對擊球員不給打點。

10.05 安打

有下列情形者記錄為安打:
(A) 界內球觸及野手以前,落在界內區域:或碰到界內區域後面的圍牆,或越過界內區域的圍牆,因此擊球員安全進佔一壘或再前面的壘者。
(B) 界內球因過強或過弱以致野手無處理該擊球的機會,使擊球員在安全進佔一壘者。
【附註】倘如由游擊手處理即可能使擊球員出局之擊球,因三壘手跑出碰觸到球,使球速減慢或改變方向或中途攔截球,但終於來不及刺殺者,記錄為安打。
(C) 界內球因不自然的滾跳,或因觸及野手以前觸及投手板或觸及各壘(包括本壘)致野手以通常的防守不能處理,而擊球員安全進佔一壘。
(D) 未曾觸及野手而到達外野界內地域的界內球,擊球員安全進佔一壘,經記錄員判斷,野手以通常之守備確無法處理該球者。
(E) 未曾觸及野手的界內球,在界內區域觸及跑壘員、裁判員的身體或衣服者。
【附註】跑壘員觸及內野高飛球被宣告出局者,不能給予安打。
(F) 處理擊出球的野手,企圖刺殺前位跑壘員不遂,且對該球經記錄員之判斷雖以通常的防守亦不能在一壘刺殺擊跑員。
【附註】適用本條各項如有疑義時,應予擊球員有利之判斷。
    雖對擊球有良好的守備表現,但因不能及時將擊球員刺殺出局時,應就記錄為安打較為妥善。

10.06

下列之情況不得記錄為安打:
(A) 因擊球員的擊出球致跑壘員被封殺出局,或因野手失誤倖免被封殺者。
(B) 擊球員擊出明顯之安打球,但因發生義務進壘的跑壘員,因未觸及次壘而提出「促請裁決」成立出局時,對該擊球員不給予安打,僅記錄打數。
(C) 投手、捕手或內野手處理擊出,而刺殺欲進次壘或返回原壘之前位跑壘員出局時,或如以通常的守備可能將其出局,但因失誤未能使其出局時,擊球員不給予安打記錄,僅記錄打數一次。
(D) 依記錄員之判斷,擊球跑壘員可能在一壘出局時處理擊出球之野手,試圖將前位跑壘員刺殺的傳球或觸殺行為等,結果不成功者。
【附註】處理擊出球的野手,不立即對付擊球跑壘員而稍微窺探其他跑壘員,或假裝傳球它壘模樣(其實不傳球),因而致使傳球遲慢使擊球員進於一壘者,不適用本項,而應給予安打的記錄。
(E) 因妨礙將處理擊球的野手,跑壘員被宣告出局者。
  但雖跑壘員因妨礙守備被判出局,記錄員判斷該擊出球係安打者,對擊球員給予安打之記錄。

10.07 安打價值之認定

未造成失誤或出局的安打要記錄為一壘打、二壘打、三壘打或全壘打,應依下列情形決定之:
(A) 除10.07(B)及(C)之情形外,擊球員停於一壘者為一壘打、停於二壘者為二壘打,停於三壘者為三壘打,奔回本壘得分者記錄為全壘打。
(B) 有一名或數名跑壘員佔壘時,擊球員擊出安打,並進佔二壘以上,而守隊企圖刺殺前位跑壘員時,記錄員應決定這支安打為二壘打或三壘打,或僅因野手選擇而多進壘。
【附註】前位跑壘員於本壘出局或因失誤倖免出局時,雖然擊球員佔三壘,不得記錄為三壘打,一壘跑壘員欲進到三壘而在該壘出局,或因失誤倖免出局者,雖然擊球員佔上二壘亦不得記錄為二壘打。
    然而,除以上情形之外,不要以前位跑壘員所進之壘數決定該擊球員之壘打數。因為有時前位跑壘員僅能進一個壘或連一個壘都不能進時,擊球員會有二壘打之記錄。又有時前位跑壘員雖得到二個壘,而只能給予擊球員一壘打之記錄。
【例】(1)跑壘員在一壘時,擊球員擊出右外野前的安打,右外野手傳球給三壘企圖刺殺跑壘員,但跑壘員佔三壘,而擊球員得到二壘,其記錄應為一壘打。
   (2)跑壘員在二壘,擊球員擊出界內飛球的安打,跑壘員因顧慮球被捕離壘甚少,只能進到三壘,此際擊球員進到二壘,其記錄應為二壘打。
   (3)跑壘員在三壘,擊球員擊出界內高飛球,曾一次離壘的跑壘員,見球可能被捕而歸壘,但球未被捕獲而成為安打,唯跑壘員也無法得分,擊球員在此時進佔二壘,應記錄為二壘打。
(C) 擊球員為求佔到二壘或三壘而採用滑壘方式,如能保住其所進到最後之壘時,始得記錄為二壘打或三壘打。擊球員滑壘離位而於回壘前被觸殺出局者,給予擊球員如同安全獲得的壘數之壘打。即擊球員滑過二壘被觸殺出局者給予一壘打記錄,滑過三壘被觸殺出局者給予二壘打的記錄。
【附註】擊球員跑過二壘或三壘,於返回該壘時被觸殺出局,以擊球員觸及之最後壘,決定其壘打數。倘擊球員踏過二壘後,正要返回壘時被觸殺出局者,給予二壘打,擊球員踏過三壘後,正要返回壘時被觸殺出局者合予三壘打。
(D) 擊球員擊出安打,但因漏踏壘而出局時,按其安全得到之最後壘,以決定其為一壘打、二壘打或三壘打。如擊球員未踏二壘而被判出局者,記為一壘打。未踏三壘而被判出局者記為二壘打,未踏本壘而被判出局者,記為三壘打,未踏一壘而被判出局者,只記錄打數,不記為安打。
(E) 擊球員依7.05或7.06(A)之規定給與二個壘或三個壘或四個壘,視擊球員所進踏之壘各記二壘打、三壘打、全壘打。
再見安打時的壘打數之認定
(F) 除10.07(G)之情形外,於最後一局擊球員擊出安打而獲得超過對方的致勝分時,對該擊球員只給予與獲致勝得分之跑壘員所進的壘同數的壘打,但擊球員亦須安全進至該數目之壘。
【附註】依照6.09及7.05之各項規定,准許擊球員獲得數個安全進壘權長打時,亦適用本項規定。
(G) 最終局,擊球員擊出越牆之全疊打,因此比賽已決定勝負時,將擊球員及跑壘員之得分全部記錄。

10.08

10.09

10.10

10.11

10.12

10.13

10.14

1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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