棒球規則

▌第八章 投手 ▌

8.01

正規之投球:投球之姿勢分為揮臂式姿勢(WINDUP POSITION)與固定式姿勢(SET POSITION)兩種,投手可採用任何一種姿勢。
【註】投手應踏觸於投手板上接受捕手的指示,不得跨於投手板或立於投手板之後方接受捕手之暗號。
投手接受暗號後,並不受到不能退觸投手板的限制,但退離後並不能立即又踏觸投手板投球,裁判員對於此種情形的投球,可視為「突襲投球」(QUICK-RETURN PITCH)。投手退觸投手板時,必須將兩手放下置於身體之兩側。投手接受指示後,不得習慣性地或屢次退觸投手板。
(A) 揮臂式姿勢:投手首先面對擊球員站立,其軸心腳踏在投手板上或與投手板前緣接觸不得越出投手板之兩側,自由腳置於投手板上或投手板之後緣及延長線的後方。採用此姿勢投手對擊球員所做的投球動作,不得在中途停止或變更,應連貫完成投球動作。除實際投球之需要外,任何腳均不得抬離地面,但實際投球時,自由腳(非軸心腳)可往後退一步,再往前踏出一步。
【附註】投手之軸心腳完全踏在投手板上或與投手板前緣接觸,但不得僅觸於投手板末端,自由腳置於投手板上或在投手板後緣以及其延長線之後方,兩手持球保持於身體之前方,則視為已進入揮臂式姿勢。
【註】揮臂式姿勢∼在投手投球前,應把兩腳全部緊密地與地面接觸,把軸心腳全部置於投手板之上或緊緊地與投手板之前緣接觸。非軸心腳(即自由腳),得置於投手板後緣或其延長線之後方,但不得置於投手板之側方。以此姿勢得向擊球員投球:亦得為牽制跑壘員踏向傳球之壘:亦得退出投手板;退踏投手板時須先退軸心腳,不得先退自由腳,亦不得改為固定投球姿勢或作伸展之動作,違者為投手犯規。
投手之自由腳於進行投球時,可退向後方一步,再踏向前方一步,但不得踏出投手板之側方,即不得踏向一壘或三壘之方向。
(B) 固定式姿勢:投手首先面對擊球員站立,軸心腳全部置於投手板內不得越出投手板的側方,應立於投手板上或確實與投手板的前邊緣接觸。自由腳應置於投手板的前方以及其延長線較前之位置。球用兩手保持在身體的前面,使動作完全靜止。以此姿勢投手可向擊球員投球,向壘傳球或得將軸心腳退至投手板之後方(僅限於後方)。一經對擊球員開始作投球動作,則不得在中途停止,變更,應連貫完成投球動作。
於做固定式姿勢前,得做伸展(STRETCH)之準備動作。所謂伸展係指胳臂伸張至頭上或身前之動作,但一經做伸展動作於投球前,必須完成固定式姿勢。
【註】固定式姿勢∼投手採固定式姿勢投球前,應把單手放下置於身體之側方,由此姿勢以不中斷之連續動作完成固定式姿勢。投手之軸心腳不得越出投手板的側方,應全部放在投手板上或緊密地觸於投手板前緣(不可中斷接觸)。不得僅以軸心腳之側面少許部份觸於投手板,使軸心腳越出投手板的側邊投球。投手作伸展動作後必須(A)雙手持球置於身體之前方。(B)進入完全靜止狀態,此乃硬性規定,裁判員須嚴格監視之,投手時常為盯住跑壘員於壘上時企圖違反本規定。如投手未能完全靜止時,裁判員應立刻宣判投手犯規。
(C) 投手在準備動作中且在投球連貫動作前隨時可向壘傳球,但在傳球之前應向傳球之壘方向直接踏出。
【註】投手傳球前,須將自由腳向欲傳壘踏出。若手腕傳球之後,自由腳才向傳球壘踏出的話,成為投手犯規。
(D) 壘上無跑壘員,投手違反規則投球時,其投球應被宣判為壞球,但擊球員因安打、失誤、觸身死球、四壞球或其他原因進一壘者,不在此限。
【註】投球動作中球自投手手中滑落越出界外線時,應被宣判為壞球,其他不算為投球(No Pitch)。壘上有跑壘員時,球自投手手中滑落時,立刻成為投手犯規。
(E) 投手之軸心腳一旦往投手板之後方退出,則即視為內野手。從而以後向壘暴傳之時,亦視同一般內野手所為之暴傳處理。
【註】投手如退出投手板時,是可任意向何意壘傳球的,假如該傳球成為暴傳時,該傳球將被視同一般野手的傳球,則有關於野手的傳球規則皆能適用。(7.05(G))

8.02

投手之禁止事項如下:
(A) (1)在投手板18呎投手丘範圍內,將投球的手附於嘴或嘴唇。
【例外】天候寒冷時,於比賽開始前,如有雙方經理之同意者,裁判員得允許投手呵氣於手取暖。
【罰則】投手違反本項之規定,主審應立即宣判壞球(BALL),投手倘不顧此項宣判投球,而擊球員因安打、失誤、觸身死球或其他原因已到達一壘而其他跑壘員安全進次壘或安全停留於原壘時,與違反本項之規定無關,比賽仍屬繼續,連續犯規之投手應被聯盟主席罰款。
  (2)將異物附著於球。
  (3)將唾液附於球或投球之手及手套。
  (4)用手套、身體、衣物磨擦球。
  (5)以任何方式污損球體的表面。
  (6)投所謂之抹滑的球(SHINE BALL)、唾液球(SPIT BALL)、沾泥球(MUD BALL)或者磨粗的球(EMERY BALL),但投手得以手磨擦球。
【罰則】投手違反本規則8.02(A)(2)∼(6)之規定時,裁判員應使下列之處置。
  (a)對投手宣告壞球(ball)並警告,同時將宣告壞球之理由在場內廣播。
  (b)同一投手同一場比賽再度違反規定時,應令其退場。
  (c)於裁判員宣告違反規定後,如比賽仍繼續進行,則攻隊經理可向主審要求活用該行為。於行為(PLAY)終了後立即向主審聲明選擇接受該行為,但如擊球員因安打、失誤、四壞球、觸身死球或其他原因已達到一壘,而其他跑壘員安全進次壘或安全停留於原壘者,則比賽仍繼續進行。
  (d)上項前段所述,雖然攻隊選擇活用該行為,但對其犯規行為之處罰仍適用(a)與(b)之規定。
  (e)投手之是否違反本規則各項之規定,裁判員乃係唯一之決定人。
【註】裁判員須攜帶一包正式認可之松脂粉袋,並有責任將其置放於投手板後方之地面。球觸及該松脂粉袋時為比賽進行中。如遇雨天或比賽場地潮濕時,裁判員得示意投手,將該松脂袋放在口袋裡。(一個松脂粉袋,兩隊輪流共同使用)。
投手使用松脂粉袋時,僅能用素手沾粉袋,投手或其他守備員不得以松脂粉袋沾於球或手套或球衣之任何部份。
(B) 投手身上不得附有或持有任何足以影響投球之物品,凡違反本項之規定,投手應立即被逐出場。
(C) 擊球員已就擊球區時,投手為拖延比賽故意傳球給捕手以外之野手,但為企圖使跑壘員出局者,不在此限。
【罰則】如經裁判員之警告,投手仍反覆進行拖延之行為,則投手應被宣判退場。
(D) 故意狙擊擊球員之投球,倘經裁判員之判斷有此項違規行為發生時,裁判員可依下列方式處理:
  (1)勒令投手或經理和投手退出該場比賽。
  (2)警告該投手與雙方經理如再發生相同行為時,勒令投手(或其繼任者)及經理退出比賽。裁判依判斷,認為有可能出現「故意觸身球」時,可於賽前或比賽中正式警告雙方。
【註】瞄準擊球員投球是有違運動精神的,同時也是非常危險的,這種行為是任何人所不能容忍的,所不齒的,裁判員應毫不猶疑地嚴格執行本條規則。

8.03

在每一局開始,投手就投手板位置或為援助另一投手時,得以捕手為對象投擲八球以內之準備投球;此時比賽應屬暫停狀態。各主辦單位得各因其獨自之判斷,可將準備投球限制在八球以下,此項準備投球之時間,不得超過一分鐘。
倘因突然之事故,投手被召喚進場比賽而無機會做賽前暖身運動,則主審准許其投擲其認為必要的次數。

8.04

倘壘上無跑壘員時,投手應於接球後二十秒鐘以內向擊球員投球。投手如違反此項規定藉以拖延比賽時間者,主審應直接宣判「壞球」(BALL)。
【附註】本規則之目的在於避免無謂之拖延。裁判員應堅持捕手於接到投球後立即投還投手,而投手於接到球後應立即踏投手板就投手位置,很明顯之投手故意拖延行為,裁判員應立即予以處罰。

8.05

倘壘上有跑壘員,在下列情形下應屬投手犯規。
(A) 已踏投手板之投手,做投球之關連動作而停止投球者。
(B) 已踏投手板之投手,假裝傳球給一壘而未傳球者。
(C) 已踏投手板之投手,向壘傳球前,腳未直接踏向該壘者。
【註】觸於投手板之投手,要向壘上傳球之前,須先將自由腳向該壘踏出,如投手未確實踏出向該壘,而中途改變了方向,或上舉在空中迴擺,或先轉動身體之方向傳球後再踏出自由腳向該壘時,均為投手犯規。
   投手向壘傳球前,應踏出向該壘,但踏出後並不一定將球傳出(除一壘外),跑壘員佔一、三壘時,投手擬使跑壘員回三壘,於向三壘踏出(軸心腳觸於投手板)假裝傳球時看到一壘跑壘員跑向二壘時,接著轉身向一壘踏出並傳球於一壘時,是可以的。但同樣情況,投手觸於投手板向三壘踏出之同時轉身向一壘傳球時,事實上向一壘傳球前並未向一壘直接踏出,明顯地是為欺騙一壘跑壘員之動作,因此該行為應宣判為投手犯規,如投手退踏投手板,雖然有上述行為時,也不可視為投手犯規。
(D) 已踏投手板之投手,傳球給無跑壘員之壘或假裝傳球者,但若有行動上(PLAY)之必要者除外。
(E) 投手違規投球者。
【註】突襲投球(QUICK-RETURN PITCH)為犯規投球(違規投球),投手乘擊球員於擊球區內還未完成準備時的投球,裁判員應判定該投球為突襲投球,壘上有跑壘員時成為投手犯規,無跑壘員時計「壞球」一球,突襲投球為危險動作,裁判員應嚴格取締。
(F) 投手不面對擊球員投球時。
(G) 投手不觸於投手板,而作關連投球之動作者。
(H) 投手做無必要之拖延比賽時。
(I) 投手未持球站在投手板或跨在投手板,或是離開投手板假裝投球時。
(J) 投手於採取正規投球姿勢後,除實際投球或傳球給壘外,任何一手放開球時。
(K) 已踏投手板之投手,故意或無意落球時。
(L) 企圖故意四壞球時,投手投球給位於捕手區外之捕手時。
(M) 投手採固定式姿勢投球時,未經完全靜止之狀態而投球時。
【罰則】投手犯規係屬比賽停止球,各跑壘員保送安全進一個壘。擊球員因安打、失誤、四壞球、觸身球或其他原因進到一壘,且其他各跑壘員也至少進一個壘時,與投手犯規無關,比賽繼續進行。
【附註一】投手向壘或本壘構成投手犯規尚且暴傳於壘或本壘時,各跑壘員除獲得因投手犯規應給予的壘外,可再負險進壘。
【附註二】關於適用本條罰則之規定,如跑壘員於進壘時漏踏最初之壘者,因「促請裁決」被宣判出局者,仍應認為進一壘。
【註】投手犯規(BALK)規則之目的在防止投手欺騙跑壘員,若裁判員心中有疑問,則以投手之「意圖」為判決之依據。但下列情形應記住:
  (1)投手未持球而跨立投手板,視為意圖欺騙,應判投手犯規。
  (2)如一壘有跑壘員,投手為阻止盜壘為目的可毫不猶豫轉身向一壘而傳向二壘。此舉不視為向空壘傳球。

8.06

球隊之經理或教練於前往投手之處時應適用下列之規定:
(A) 本規則係限制經理或教練在一局中對同一投手之前往次數。
(B) 經理或教練在一局中對同一投手第二次前往時,則該投手應自動退場(Automatic removal)。
(C) 經理或教練在同一擊球員擊球時,不得兩度前往該投手丘。
(D) 倘攻隊有代打者出場時,經理或教練得第二次前往投手丘,但投手應退出比賽。
經理或教練於前往投手丘後,一旦離開投手板周圍18呎正圓地區,即視為一次。
【註】經理或教練至捕手或內野手處,而在投手投出次一球或做其他比賽行為之前,該捕手或內野手再到投手丘或投手到該捕手或內野手處,此視同經理或教練至投手處一樣。
   經理或教練為避免本規則之限制,如使用類似上述之至捕手或內野手處,再經他們傳達轉告等方式時,一律視為經理或教練至投手處,其次數亦將被計算。
   教練至投手丘令投手退出,而經理為給新出任的投手面授機宜至投手丘時,視為該局中至新投手處一次。經理因已至投手處一次,雖經裁判員警告其已不得於同一局中,同一位擊球員時,再至同一位投手處後,經理仍然再到投手處時,應勒令經理退出比賽,而投手應投球致使該擊球員出局或成為跑壘員之後,調換退出此時,經理受通知該投手對一位擊球員投球後,須被調換退出比賽,因此需讓接替之後援投手做熱身活動,因此裁判員可做適宜的判斷准許給予八球或八球以上的投球準備熱身活動。
   投手受傷時,經理可向裁判員要求至投手處,如經裁判員允許時,其到投手丘之次數不被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