棒球規則

▌第六章 擊球員 ▌

6.01 打擊順序

(A) 攻隊各球員應按該隊打擊順序名單之次序進行打擊。
(B) 第一局以後各局開始之第一位擊球員係次於前局最後正規打擊完了之球員。

6.02 擊球員之義務

(A) 球員輪至自己打擊時,應迅速進入擊球區採取擊球姿勢。
(B) 當投手已採固定式投球,或開始揮臂式投球後,擊球員不得離開擊球區或放棄打擊姿勢。
【罰則】擊球員違反本項之規定時,如投手已投球則主審得按情況宣告「壞球」、「好球」。
【註】擊球員不可任意出入擊球區,擊球員未要求並獲准「暫停」的情況下,退出擊球區時,投手投球經好球帶而宣告「好球」是應該的。
   擊球員採取打擊姿勢後,不得為使用松脂粉袋為理由而退出擊球區,但主審認為因天候不得已,或比賽之進行有拖延情形時,則不在此限。
   投手一旦採揮臂動作或固定式投球姿勢時,裁判員對於擊球員或攻隊的任何要求,均不得宣告「暫停」(例如因灰沙進入擊球員眼睛,眼鏡模糊,沒看清楚信號等理由)。擊球員自進入擊球區後亦可允許其要求「暫停」,但毫無理由地離開擊球區是不被允許的。主審接受暫停的尺度嚴謹,擊球員就會曉得他必須於擊球接受投手的投球,擊球員進入擊球區後,投手毫無理地借故拖延時間,擊球員得獲許退出擊球區。
   有跑壘員佔壘時,投手在已採揮臂動作或固定式投球姿勢之後,因擊球員突然退出擊球區或解開打擊姿勢而被誘發停止投球時,裁判員不得宣告投手犯規,因雙方(投手、擊球員)都違反了規則,所以應宣告「暫停」後再重新開始比賽。
(C) 擊球員不肯進入擊球區或雖在擊球區但不肯採取打擊姿勢者,裁判員得命令投手投球,所有投球均需被宣告為好球,擊球員在此情形連續被投三個球時,將被判出局,但被判出局前採取打擊姿勢者,則投球按好壞球規則宣判之。

6.03

擊球員之正規打擊姿勢,其兩腳應在擊球區(BOX)內。
【附註】擊球區之線係屬擊球區之一部分。

6.04

擊球員出局或成為跑壘員即完成打擊。

6.05

擊球員在下列情況應出局:
(A) 界內飛球或界外飛球(擦棒被捕球除外)為野手「確實接捕」時。
(B) 第三個「好球」被捕手確實接捕。
【註】「確實接捕」係指未接觸地面之球進入捕手手套的意思,球停留於捕手之衣服或其他物件時,或觸及裁判員後反彈,而在空中被捕獲者,皆不可以視為正規之「確實接捕」。擦棒球最初觸及捕手之手或手套再碰觸身體或戴於身上的物件,反彈後未落地前被捕手接獲時為好球,如屬第三好球時,擊球員為出局。又如擦棒球最初觸及捕手之手或手套,捕手得以手或手套蓋捕於身體或其物件上。
(C) 無出局或一出局,跑壘員佔一壘時,被宣告為第三好球者。
【註】無人或一人出局,有跑壘員佔一壘(或一、二壘,一、三壘,一、二、三壘時亦同)的情況下,被宣告為第三好球的投手投球,捕手漏接或穿入主審或捕手面罩中時,亦適用於本條規定,擊球員被判出局。
(D) 二好球後之投球,觸擊成為界外球者。
(E) 被宣布為內野高飛球者。(參考2.40)
【註】裁判員適用「內野高飛球」之規則時,應以內野手普通防守行為之能否接捕作為基準,不能以草地或壘線或任何設定之界線作為基準,甚至雖是外野手前進處理該高飛球,但裁判員判斷該球應很容易地被內野手接獲時,應宣告為「內野高飛球」,「內野高飛球」並非「促請裁決」行為,故以裁判員之判斷為優先並應立即宣告。被宣告為「內野高飛球」時,跑壘員得冒險進壘,內野手故意掉落已被宣告為「內野高飛球」的飛球時,不得適用6.05(L) 之規定,仍然為比賽進行中,並以「內野高飛球」之規則為優先。
(F) 二好球後打擊落空,球觸及身體時。(包括觸擊)。
(G) 界內球未觸及野手前(包括投手)觸及擊跑員時。
(H) 擊球員打擊或觸擊的界內球於界內區域再碰觸球棒時。成為「比賽停止球」,跑壘員不得進壘。(2.32(D)【附註】)。倘擊球跑壘員掉下球棒被滾動之球於界內區碰及時,依裁判員之判斷,如無故意妨礙球路時,該球仍屬有效,且屬比賽進行中。(7.09(B))
【註】棒球棒折斷部分飛入界內區域時,觸及擊出之球或跑壘員或野手時,為比賽進行中,不得宣告為妨礙。擊出之球於界外區域觸及球棒折斷部分時為界外球。球棒整支飛入界內區域並觸及對正採取防守行為(包括對傳球採取接球行為)之野手而構成妨礙時,不論其是否故意應宣判為妨礙。
擊出之球或傳球偶然觸及掉在地上之頭盔為比賽進行中,但擊出之球於界外區域觸及頭盔或地面上之物件時,為界外球,同時成為比賽停止球。裁判員認為跑壘員故意以頭盔拋向擊出之球或傳球而妨礙了防守行為時,應判該跑壘員出局,並成為比賽停止球。其他跑壘員應返回投手投球前佔有的壘,或傳球時發生妨礙瞬間佔有的壘。
(I) 被擊出之球(包括觸擊)於界外區滾動,尚未決定為界外球時,被擊球跑壘員故意以任何方式影響球的滾動路線者,應屬比賽停止,跑壘員不得進壘。
(J) 擊球員於受第三好球之宣告後;或打擊成界內球後,於進觸一壘之前,被觸球於身體或一壘者。※1848年制定
(K) 跑進一壘的後半,跑出三呎線外側或跑入壘線內側,裁判認為有妨礙正對一壘的傳球採取接球動作之野手時,但為閃避野手對擊出球之處理時不在此限。※1882年制定三呎線規則
(L) 無出局或一出局,跑壘員佔一壘,一、二壘,一、三壘或滿壘時,內野手故意掉落「界內飛球」(包括平飛球)時,形成比賽停止,各跑壘員均應返回原壘。※1975年制定故意落球規定
【附註】如內野手未觸及擊出之球;任其自然落地,則擊球員不出局,但適用「內野高飛球」規則(INFIELD FLY RULE)時不在此限。
(M) 野手正要傳球或接球時,被前位跑壘員故意妨礙經裁判員認定者。
【註】本項規定旨在處罰違反運動精神的攻隊球員。跑壘員不以進壘為目的,而以阻礙雙殺行為之連殺中繼手(PIVOT MAN)為目的時,而故意跑出壘線之外者適用之,由裁判認定。(所謂連殺中繼手係指凡於雙殺行為中擔任繼傳員者之稱)
(N) 二出局二好球,而三壘跑壘員企圖衝入本壘,在好球帶內觸及正規投球時,裁判員應喊「三好球」,擊球員出局,跑壘員得分不算。倘無出局或一出局時,擊球員出局並成為比賽停止,但得分有效。
【註】無出局或一出局的情況下,不論其他跑壘員有無盜壘前進,應讓各跑壘員進一個壘。(5.09(H))

6.06

下列情形擊球員違規,應予出局:
(A) 擊球員單足或雙足完全踏出擊球區外地面擊球時。
【註】本項規定係指擊球員踏出擊球區外擊中球時(不論是擊出界外球或界內球),均應被判出局,尤其對於故意四壞球時,主審應特別注意擊球員擊球時腳的位置,擊球員不得跳出或踏出擊球區外擊球。
(B) 投手作投球手之準備動作時,擊球員從一擊球區移至另一擊球區。
(C) 擊球員踏出擊球區外或以任何其他動作妨礙捕手於本壘之比賽行為及捕手之防守或傳球。但跑壘員於進壘時被刺殺,或跑壘員要得分時,因擊球員之妨礙而被宣告出局時,均不判擊球員出局。
【註】擊球員妨礙捕手時,主審應宣告「妨礙」,擊球員出局並成比賽停止,其他跑壘員不得進壘,應返回妨礙發生時所佔有之壘。但如雖受妨礙,捕手卻繼續行動致使跑壘員出局者,視為沒有發生妨礙,因此該跑壘員出局而擊球員不得被判出局,此時其他的跑壘員可依沒有發生妨礙之情形,負險進壘,比賽繼續進行。
   擊球員空揮棒,並以自然的餘勢回振時,其所持之球棒觸及尚未確實接住之投球或捕手,致使捕手未能接獲該球,經裁判員判斷非為故意,不判為擊球員之妨礙。但應成為比賽停止球,跑壘員不得進壘。對擊球員如在第一或第二好球時,只宣告為「好球」,如為第三好球時應判擊球員出局(包括二好球後擦棒被捕球)。
   擊球員雖有妨礙行為,但事實上卻把跑壘員觸殺出局時,與擊球員之妨礙無關,應判跑壘員出局,比賽繼續進行。
   雖有觸殺之機會,但因野手之失誤,致使跑壘員生還時,適用本項規定之前段,應判擊球員出局。因捕手之傳球而進入夾殺的狀況時,裁判員應立即宣告暫停,使比賽停止,判擊球員妨礙出局,令跑壘員回原壘。
(D) 擊球員使用之球棒,經裁判員之判斷係以任何之方式改造,加工以達到延伸飛距或異常反彈力之目的者。此項球棒包括填充球棒,改造為平面,打釘、挖空棒心、劃裝溝線或塗上石臘等。
  擊球員於使用此項球棒所發生之進壘不予承認,而出局則予以認定。擊球員除被宣告出局並退出比賽,聯盟主席並得決定予以適當處罰。

6.07 打擊順序發生錯誤時

(A) 記載在打擊順序表之正位擊球員,輪到打擊時未打,而由他者(非正位)完成打擊後(成為跑壘員或出局),被對方發現提出「促請裁決」者,正位擊球員被宣判出局。但非正位擊球員尚未完成打擊前,正位擊球員可承續其好壞球數就位打擊。
(B) 非正位擊球員於打擊完成後,於兩隊的任一隊投手投出下一球前或做出企圖比賽動作前,原守隊如提出「促請裁決」時,主審應作下列之處置:   (1)應宣告正位擊球員出局。
  (2)由於非正位擊球員擊出之球或非正位擊球員之安打、失誤、四壞球、觸身球等為起因而發生之所有進壘與得分,均為無效。
【附註】非正位擊球員在打擊中,因跑壘員盜壘,投手犯規、暴投或捕逸(PASSED BALL)而進壘者,應視為正規之進壘。
(C) 非正位擊球員打擊完成後,對於次擊球員已投第一球前,無提出「促請裁決」時,非正位擊球員被承認為正位擊球員,比賽繼續進行。
(D) (1)正位擊球員被發現打擊順序的錯誤被判出局,正位擊球員之次擊球員為合法的次擊球員。
  (2)非正位擊球員因投手投球前未被提出「促請裁決」,而被認定為正位擊球員時,該被正位化之非正位擊球員之次位擊球員為正規化之次擊球員。非正位擊球員之打擊一旦被合法化,則打擊順序輪到其次位擊球員。
【註】裁判員如發現非正位擊球員於擊球區內時,不得自動向任何人提示注意。由各隊經理或球員發覺並提「促請裁決」始得適用於本條規則。本規則之用意在使各隊之球員及經理保持警覺。

6.08

擊球員在下列情況中不被判出局,可安全進至一壘(但以該擊球員進觸一壘為條件。)
(A) 主審宣告「四壞球」時。
【原註】獲四壞球被保送進壘之擊球員,有進至一壘並踏觸該壘的義務,由於是壘上已有跑壘員才發生被迫向次壘推進之現象。這種規定於滿壘或取用代跑員時亦適用。規則6.08規定,擊球員(由於四壞球而成為跑壘員)進一壘且有踏觸該壘的義務才得保有市全進入一壘不被宣判出局的權利。這些亦適用於其他由於擊球員之獲四壞球而被迫向次壘推進的跑壘員,若該跑壘員不踏觸或滑離該壘,而被野手觸球於身體時為出局。又漏踏該壘擬進奪更多的壘,而被觸球於身體或該壘時為出局。
(B) 擊球員無意打擊而被投球所觸及,但下列情況應屬例外:
  (1)未觸地之投球,在好球帶觸及擊球員時。
  (2)擊球員不避開投球而觸及者。
【附註一】未觸地之投球,如在好球帶(STRIKE ZONE)觸及擊球員,不論擊球員是否閃避,均被宣告為好球。但投球於好球帶外觸及擊球員,而擊球員故意不閃避而被觸及者,應被宣告為壞球。
【附註二】當擊球員被投球觸及,而未獲上一壘之權時,該球為比賽停止球,跑壘員不得進壘。
(C) 捕手或其他野手妨礙擊球員時:倘雖有妨礙,但比賽繼續進行時,攻隊經理得於該行為終了時立即通知主審(PLATE UMPIRE),願意選擇既成行為以代替對妨礙之處罰,擊球員因安打、失誤、四壞球、觸身死球等,在有利條件下到達一壘,及其他跑壘員亦至少前進達一個壘時,不受妨礙影響,比賽繼續進行。
【註】雖已宣判捕手之妨礙,但仍繼續行動時,俟該行為終了時,經理有權要求活用該行為來代替罰則。因此主審裁判應讓該活動繼續之。擊球跑壘員漏踏一壘或跑壘員漏踏次壘時,依本規則7.04(D)原附註之規定解釋,被視為已到達該壘。
   經理要求活用該行為來代替罰則實例如下:
   (1)一人出局,跑壘員佔三壘,雖受到捕手的妨礙,擊球員仍擊出外野高飛球,三壘跑壘員於飛球被接捕後進入本壘得分,經理得在擊球員出局,跑壘員得分或跑壘員返回三壘,擊球員進入一壘(因受捕手之妨礙)之中任選一種處理方法。
   (2)無人出局,跑壘員佔二壘,雖受到捕手的妨礙,擊球員以觸擊方式使跑壘員進入三壘,而自己則出局於一壘,經理得在無人出局跑壘員佔一、二壘或一人出局跑壘員佔三壘之中任選一種處理方法。
   經理要求適用妨礙之罰則時,依本規則7.04(D)之規定,可作下列之解釋:
   捕手(或其他野手)妨礙擊球員時,給予擊球員保送一壘。三壘跑壘員擬盜壘或擬因觸擊搶分時,發生上述妨礙時為比賽停止,三壘跑壘員得分,擊球員保送一壘。如三壘跑壘員並未盜壘或擬因觸擊搶分的情況下,擊球員受到捕手的妨礙,成為比賽停止球,給了擊球員保送一壘,義務進壘者亦得向次壘推進。非企圖盜壘中之壘及非被迫向次壘推進之跑壘員,應返回發生妨礙時所佔有之壘。又投手投球前,捕手妨礙擊球員時,不應視為6.08(C)所述之妨礙,此時裁判員應先宣告「暫停」,再使比賽重新開始。
(D) 界內球於觸及野手以前在界內區觸及裁判員或跑壘員。
【附註】通過野手(投手以外)之球,或於觸及野手(包括投手)之後,觸及裁判者,仍屬比賽進行中。

6.09

下列情形擊球員成為跑壘員:
(A) 擊出界內球。
(B) 經主審宣告第三好球之投球,未為捕手所接獲,但僅限於以下(1)(2)之情形:
  (1)一壘未被佔據。
  (2)二出局一壘被佔據。裁判宣告之第三好球之投球未被捕手所捕獲者。
【註】只被宣告第三好球而尚未出局之擊球員雖然走向選手席或防守位置,但在途中有所發覺而轉向一壘時,守隊為使該擊球員出局須在擊球員觸及一壘以前,觸球於該擊球員之身體或一壘。但擊球員一旦踏入選手席後不得再企求到達一壘,應即被判出局。
(C) 通過野手(除投手以外)之界內球,或觸及野手(包括投手),在界內區觸及裁判員或跑壘員。
(D) 界內飛球越過距離本壘250呎以上之圍牆進入觀眾席,而擊球員合法的循觸各壘,可獲全壘打。界內飛球越過球場少於距本壘250呎之地點,則予以進至二壘。
(E) 界內球於觸地後反彈進入觀眾席,或超越穿過圍牆、記分板、灌木或圍牆上攀藤草時,跑壘員給予進二個壘,擊球員亦給予二個壘。
(F) 界內球不論在觸地前或觸地後、穿過圍牆、記分板、灌木及藤草或從圍牆記分板間隙穿過或從下面穿過,或夾在圍牆或記分板、灌木及藤草時,擊球員與跑壘員均給予進兩個壘之權利。
(G) 著地之界內球、因野手之碰觸而落入界內區域或界外區之觀眾席或越過圍牆,則擊球員與跑壘員均給予進兩個壘之權利。
(H) 任何界內飛球,因野手之碰觸改變球路而落入界外區之觀眾席或越過界外區之圍牆者,擊球員給予進至二壘。如該球因而落入界內區之觀眾席或越過界內區圍牆者,擊球員給予全壘打。但該界內飛球在距本壘少於250呎之內被碰觸改變行進路線者,擊球員僅給予兩個壘之權利。

6.10

各主辦單位得採用指定擊球員規則,其規定如下:
(A) 可於賽前指定一名擊球員代替先發投手及後援投手打擊,而不影響其在比賽中繼續投球。代替投手打擊之指定擊球員,應於比賽前選出並列名於交給主審之打擊順序表上。列名於比賽開始前所提出之打擊順序表中之指定擊球員必須對守隊之先發投手最少完成一次之打擊方得替換,但對方球隊替換投手者不在此限。球隊並非必須為其投手指定「指定擊球員」,倘於比賽前未能指定,在比賽中則不得指定。
(B) 亦得使用「指定擊球員」的代打者,但不必事先列名於打擊順序表上,任何「指定擊球員」之代打員,以後即為「指定擊球員」,退出之指定擊球員,不得再行出場比賽。
(C) 「指定擊球員」亦可就守備位置,但應在自己之打擊順序繼續打擊,而投手則接替該退出守備位置之野手之打擊順序進行打擊。尚有兩名以上之替換時,經理應指定投手與替入球員之打擊順序。
(D) 亦得使用「指定擊球員」之代跑球員出場代跑,而該代跑球員以後承繼指定擊球員之職務。「指定擊球員」不得擔任代跑之任務。
(E) 指定擊球員之打擊順序在打順表中應固定不變,不得因種種之替換而變動「指定擊球員」之打擊順序。投手一旦就其他守備位置,則該隊在這一場比賽中不得再使用「指定擊球員」,新任投手必須上場打擊。任何擊球員之代打出場後如擔任投手,則該隊在這場比賽中不得再使用「指定擊球員」。
(F) 投手一旦代「指定擊球員」擔任打擊,則以後指定擊球員之任務被解除(出場比賽之投手僅限於代「指定擊球員」打擊)。指定擊球員一旦就守備位置,則以後指定擊球員之任務被解除。
(G) 指定擊球員之替補球員可等到輪回「指定擊球員」打擊時才告知。